学海无涯苦作舟,但痛苦不是目标。学习没有尽头,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去对付无限的学习,谬矣。自此,停学习笔记,改感知常识。一来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何做,尽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二来常识的缺憾实为伦理当下之紧要,三来感知常识包括对未知的不懈探寻、高度敬畏及适度把握。
当下,体制内的人对发补贴都敏感,曲解文件本意,乱发补贴肯定不对,但当发的都不敢发,其实也不该。何不坦然面对、务实分析和解决呢?有的医院过于谨慎、保守,非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财务均拒不履行职责,实为懒政和教条。近来又有医院伦理委员会受困于伦理审查补贴发放,我对此再分析如下,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伦理原则
在伦理审查办法规定的六大原则(第十八条)中,有一个"免费和补偿“原则,即: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怎么对伦理委员自己都行不通呢?一个连伦理委员的补贴都没办法落实的伦理委员会,让人怎么相信它的设立和运作能够遵循伦理原则?又怎么可以履行职责,维护受试者权益?
就好像一个人对自己的爸妈都不闻不问,还跑到敬老院去献爱心拍照发出来报道,你相信他是孝顺的人吗?
二、工作性质
伦理委员,并不是一个专职的岗位工作。本院医务人员、外聘委员(包括公务员)担任伦理委员也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果他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做了伦理审查工作,应该按规定给予劳动补贴。
为什么说劳动补贴不说劳动报酬呢?我认为对伦理委员的劳动有一定奉献的性质,但必须要给予尊重。这个劳务费是劳动补贴的性质,应该要给。如果公务员利用上班时间参加某医院在上班时间召开的伦理会议。而且在班外时间没有任何伦理审查的工作量。可能可以考虑不发补贴。但是事实上,某一个事项的伦理审查,必须利用大量的班外时间,看材料查资料,都是在会议之外进行的。所以,根据这个实际工作情况,这也不能成不发补贴的理由。如果把工作做得更细,可以有一个审查工作记录表,让伦理委员把班外时间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记录下来。这不是按工作时间发放劳务费的依据。但是,是利用了业余时间进行伦理工作的证明。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做法。不给劳动者任何费用是奴隶主的做法。
三、合规依据
原卫生部2007年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在第八条中,有一句话“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2016年10月,原国家卫计委颁布11号令《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其中删除了这句话的表述。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27817.htm
其实删除这句话后,依据还是可以在药品管理法、GCP等文件中找到,按临床试验经费处理(包括研究者津贴、受试者补贴、伦理审查补贴等)。——我此前专门写了文章对此讨论和呼吁(参见第二十一期,文后有目录,不再赘述),很欣慰地得知有的医院理顺了伦理委员劳务补贴的问题,但同时,也很担忧还有医院并没有得以实行,甚至个别医院出现了倒退,这其实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
四、学习例子
据海南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林萍老师介绍:其医院是依据“伦理委员会委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审查项目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伦理审查工作表,伦理会议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内召开。对于初始会审项目,伦理委员会秘书在会前 至少3天将项目审查材料送至各委员,委员完成一个项目的预审大概需要4-6个小时。对于快速审查项目,两个主审委员需要在5天内完成项目审查,完成一个快审项目大概需要1-2个小时。据此制定伦理审查劳务的财务制度。会后发放费用时也要注明“备注:该表格所涉及的费用依据《XX医院伦理委员会制度与操作规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发放。审查材料于XX送至各委员,会前主审委员预审材料并完成项目评审表的时间段为:2019.XX-XX。”以便财务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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