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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

20年04月22日 阅读:12257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围绕“传染病防治”,多部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笔者现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传实施》)里,摘抄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配置内容,谨供参考。


  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


  1、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传法》第七条第二款)


  2、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传法》第十条第四款)


  3、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传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传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5、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传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传法》第二十二条)


  7、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传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传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9、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传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传法》第三十四条)


  11、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传法》第三十七条)


  12、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传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3、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传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4、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传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15、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传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6、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传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17、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传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8、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传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19、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传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0、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传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a.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传实施》第十三条)


  b.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传实施》第十四条)


  c.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传实施》第四十四条)


  d.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传实施》第四十七条)


  e.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传实施》第五十五条)


  f.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实施》第五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研究(课题编号:CLS[2020]ZDWT03)》课题组成员)


  2020年4月21日晚11时,耕读山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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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