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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乾夕惕,守土有责----疾控机构在抗疫中的责任

20年05月19日 阅读:1068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作为传染病防控前哨机构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期间,如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对于问责,各法律法规有多条法条予以规制了比较严苛的罚则,因此,疾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朝乾夕惕,严谨履职。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7号)第39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专业的疾控机构在疫情报告、通报的履职及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方面具有天然的敏感性,鲜见误事渎职。但是,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能否做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这是值得全国各地各级疾控机构反思的问题。当然,疾控机构的“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如何提出,向谁提出,提出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应如何回应,目前尚欠缺详实规范,有待《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时予以明晰。


  来源公众号: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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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