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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患者某某诉太原某私立医院医疗陈述材料

20年05月21日 阅读:6777 来源: 李海原创

  患者某某于201x年某月某日下午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糖尿病。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3天。X月x下午三点左右患者某某被家人发现在家去世,在五点左右被告医院主治大夫才给患者打电话,家属接了患者某某的电话后,主治大夫在电话里询问患者为什么还没有到医院?患者家属告知在家属发现患者死亡。


  随即患者家属赶往医院询问患者治疗情况,并对患者血糖治疗提出异议,要求医院给予合理解释,但医方否认其存在过错,并称患者基础疾病多,还有心脏病,医方提出其在x月x日当天上午给患者调整了糖尿病的治疗方案后,患者血糖降的还比较理想,血糖降下来了,其后医方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方仅给患者复印了14页病历。家属悲伤不已,回家办理患者的丧葬事宜后,x月x日再次来到医院,但医院却百般抵赖,


  原告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医方对病人管理混乱,管理严重失职。


  患者x月x日入院治疗,x日、x日、x日晚上均不在医院,但医院视而不见,未予进行有效劝诫,存在不当。事实上,医方主治大夫在和家属谈话时主动承认其医院大夫和护士人少,夜间患者往往不留宿(有录音为证)某某主任承认x号晚上9点30分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了,请问发现病人不在了,为什么不联系家属?原告也采访了医院的其他住院患者,足以证明该院的住院患者晚上都不留宿,医方管理混乱。(有录音录像为证)


  医院的管理问题,发现了病人不在,也不处理,也不问。201x年x月x日下午16点59分患者手机录音可以看出:主治大夫某某说:早上查房时发现不在,以为患者下午自己就来了。证明患者在x月x日晚上离院,但医方直到x月x日下午16点59分医方才第一次联系患者,足以可见医方对住院病人管理存在明显不当。


  201x年x月x日医调委录音可以看出:


  医方某某说,19点早上查房在,至于晚上在不在不清楚了。


  医方某某说:x日晚上九点半查房就发现病人不在了。


  医方某某说:x日晚上九点半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护士和大夫没有第一时间打电话,还以为出去吃饭和遛弯了。


  医方某某说:晚上病人睡觉了,10点以后就不查房了。


  医方某某说:x日早上六点半侧血糖,发现病人也不在了,交班的护士告诉了大夫。大夫就去查房了,查房的时候由于病人比较多,大夫可能就忽略了,以为病人去做检查了。到了上午九点还不见病人,医院就给患者做了标识出院。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医方对病人管理混乱,在x日晚上查房时知道患者不在,但未联系患者,x日早上六点半查房发现患者不在,依然未联系患者。


  医方对患者x日夜间回家的事实不管不问。


  201x年x月x日下午的录音可见:


  患者家属问:病人只要在住院期间出了事医院就是有责任的,19日的临睡血糖值是假的,某某主任说:你爸第二天来了告我们的。我们不会去捏造,他自己测了告诉的护士,我们都要汇报给大夫。


  第四、医院不留家属电话。


  201x年x月x日下午录音。主治大夫说:现在住院就留病人一个电话,也没有家属电话


  第二、医方对患者住院期间情况了解严重不足。


  患者在x月x日晚离院,但医方直到x月x日下午5点方给患


  者打电话询问情况,足以可见医方对住院病人管理存在明显不当。


  医院在事发后,查看了医院的监控视频后,告知家属患者是在x日晚上7点39分离开的。


  第三、患者家属在患者死后的当天,和医方谈话过程当中了解到:患者x日入院时血糖持续15以上,但x日医院给患者更换了新的胰岛素后,血糖从十几降到了5点多,医方在患者更换胰岛素药品后,未严密监护,血糖降低过快,事实上患者在血糖骤降之后,回家后迟发性血糖过低致死的可能性极大。


  医方的血糖治疗不规范,不当换药 ,造成血糖降的太快。从201x年x月x日中午13时左右患者家属与医方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


  主治大夫某某讲述患者住院经过:患者是x号、x号入院,入院后都是打着自己带的胰岛素,x号早上查房时,二院的某某说患者血糖这么高,听过患者打的是自己的胰岛素,随后建议患者换成他们医院的胰岛素去打。患者住院长期医嘱显示三短一长。


  可以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换药的事实。患者在x日早上就换成了医院提供的胰岛素,故不排除该换药对患者血糖的影响。事实上根据患者入院后的血糖记录显示,x日入院后血糖较高,在x日早晨换药之后,患者下午血糖出现了骤降。


  第四、医方病历当中关于患者“冠心病”等诊断均无诊断的客观依据,意在推卸责任。(患者有近期三甲医院的就诊记录为证)


  第五、被告医院在201x年x月x日下午第一时间知晓患者在家猝死的情况下,且家属当天即赶往该院提出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方未尽尸体解剖的告知义务,以致于错过尸体解剖时机,导致无法确证死者的死亡原因,医方应承担关于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患者家属在x月x日发现患者死亡时当即赶往医院提出医疗争议,但医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建议患者进行尸体解剖。(原告方有x月x日当天双方的谈话录音为证,医方之字未提尸体解剖问题)


  第六、医方病历当中未留取患者家属联系电话,以至于未能及时、有效联系家属,存在过错。


  患者连续三天晚上回家,既然医院知道患者回家了,为什么不联系家属,患者不听医院的建议,为什么不联系家属?为什么不告知家属劝诫。


  第七、医方关于患者血糖的记载明显不客观。


  患者x日、x日晚上回家休息,但病历当中x日、x日的睡前血糖值居然记载入册,请问患者都不在医院,睡前血糖值是如何进行测量的?


  综上所述,医方本案责任明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李x


山西xx律师事务所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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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