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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试点再迎新政!官方发文:这些医师均可兼职开诊所!

20年05月29日 阅读:40034 来源: 陈昕禹转载

  近日,杭州市发布《杭州市诊所备案试点工作通知》,《通知》响应诊所试点号召,杭州市辖区内诊所将从审批改为备案制。文件还指出,诊所(不含中医类)的执业医生应达到主治以上级别;鼓励社康、卫生院的全科医生兼职开诊所;鼓励在职医生兼职开诊所,实现医疗资源最大化利用。


  1、执行最新诊所标准,门槛提升至主治医以上


  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应当是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并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规定的执业注册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即在诊所执业的医生均应为主治医师以上级别。


  2、鼓励在职医生兼职开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主要注册执业机构须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社康/卫生院全科医生可兼职开诊所


  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医师,兼职开办全科诊所的可放宽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师。


  4、多点执业协议提前申请备案时上交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上述协议应在申请备案时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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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环评、消防审查后移,先开办后检查


  诊所的环评、消防材料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诊所举办人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6、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做好就诊患者登记,按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


  7、监管严格,建立信用惩戒“黑名单”


  诊所出现医疗问题整改不积极,诊所、诊所举办者、诊所从业医务人员将被纳入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联合长期惩戒。


  8、《关于做好杭州市诊所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做好我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杭州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杭卫发〔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诊所备案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诊所备案试点定义及范围


  诊所备案试点是指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本通知施行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以及医疗美容相关诊疗科目)适用备案制管理,举办人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诊所备案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对举办诊所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试点开始后,原《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在杭州市暂停执行。


  三、举办主体及医师执业条件


  个人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应当是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并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规定的执业注册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合伙举办诊所的,其诊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在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是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不含中医类诊所)。


  鼓励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师兼职开办专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主要注册执业机构须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医师,兼职开办全科诊所的可放宽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师。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上述协议应在申请备案时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诊所备案材料


  拟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应按照诊所选址有关规定对开办诊所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应在备案前将诊所拟备案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等内容自行向社会公示,征求周边群众意见。确定举办的,应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一)诊所备案登记表;


  (二)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诊所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法人资格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


  诊所的环评、消防材料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诊所举办人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诊所举办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虚假提供材料的举办人,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对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五、诊所备案工作程序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诊所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诊所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对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备案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将核查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诊所举办人。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诊所直接由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管保障


  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同时,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做好就诊患者登记,并按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诊所、诊所举办者、诊所从业医务人员等纳入我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的管理不适用本通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校验、注销等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附:诊所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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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杭州诊所试点政策发布!鼓励社康/卫生院医生兼职开诊所!)


  来源:杭州卫健委


  作者:诊锁界 太白


本文由(陈昕禹)转载自: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k2fr4yDyZbic8ddPKOJIbw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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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现任某医院主任医师,产科主任。从事妇产科工作10余年,在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