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准,就无法打造、判定医疗服务的优劣
一针见血,就是静脉穿刺的标准
便捷、价廉、安全是乡村医疗的标准
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是基本医疗服务的标准
那么,急诊服务的标准呢?及时、规范、有效就是急诊的标准
6月1日起,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实施。
在这部法律中,对医疗急救的四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规制。
《基本医疗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本条解读评析
可以分为四层意思
1.急救服务要求:及时、规范、有效,顺序不能颠倒
第一是及时,强调是速度,快;第二是规范,强调的不能乱来,按急救规范做到位,结果不是最重要,第三是才是有效,也是急救努力的目标,就这三条,没了。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有效、方便、价廉不同,一是没有提“安全”,救命要紧,只要规范做,次生的损伤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与“好人法”基本精神一直。没有提“方便、价廉”,也就是说不讲价钱。
所说的“好人法”也就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核心要义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5月28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予以收录,内容没变他,还是第一百八十四条。
2.急救培训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共同负责
急救培训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共同负责。
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急救培训责无旁贷,特别是医疗机构内部、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更是行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具体实施者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红十字会实施急救培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要求。该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其职责是:(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部门外,近年来,很多社会公益组织也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培训。
3.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这一点也是《基本医疗法》比较亮眼的一点,标志着我国“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从入法到落地实施恐怕还要走很长一段路。但不管如何,能够入法已经是一大进步。
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长期以来,因急救费用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比较多,也一直是最吸睛的一类事件,因此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很早就有文件规定,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施救,更不允许见死不救。近年来,有提出针对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但每每曝出这类问题,社会普遍都将此与医德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是不对的,很多情况下还是一个“机制”问题,没有谁来解决“兜底”,最近几年,为什么少了,因为建立了一个“应急救助机制”,由政府对三无人员买单。这一次,又将此条款写进法律,相比今后制度将更有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医院和医生放心救人,义无反顾。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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