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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二十一条举措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20年07月20日 阅读:6067 来源: 晨晓转载

  7月17日,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15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等6个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建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二)保障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要于2020年10月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支持向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微小企业条件的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我省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审批的相关要求,提高准入审批效率。推动相关部门社会办医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受理、按时办结医疗机构各类审批事项,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提高审批效率。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积极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受理申请,3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向医院进行反馈,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三、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八)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社会办医可加入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九)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各市州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在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拓宽人才服务范围。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薪酬待遇、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四、规范和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一)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等关键要素。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二)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三)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自2019年开始,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四)加大培训力度。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五、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十五)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或带量阳光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六)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七)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甘肃银保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的行业监管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市州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引导社会办医强化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信息,开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二十一)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省医学会、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开展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各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及时制定或完善符合实际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改革探索,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收集上报和发布具体实践经验典型案例。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对各地负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官网

本文由(晨晓)转载自:网址http://wsjk.gansu.gov.cn/file.jsp?contentId=8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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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晓
简介
‍‍从事医疗编辑工作10年多,现任职于某民营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搜集、总结与汇总颇有心得,‍‍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职业亮点
10年多医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