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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罗某就诊汾阳市某医院医疗陈述

20年07月23日 阅读:6061 来源: 李海原创

  据病历记载:201x年x月x日罗某因右前臂及左髋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3天就诊于汾阳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


  201x年x月x日医方在臂丛麻醉下给患者做的右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x年x月x日在椎管内麻醉下做的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加长PEN-A内固定术,术后出现功能障碍,由骨科转入本院的康复科,201x年x月x日出院。


  患者出院后一直遵医嘱卧床休养,生活起居完全依靠家人帮助,胳膊更不能用劲,就连翻身也得量力而行。201x年x月x日罗某感到右臂疼痛不适,当天就去汾阳市某医院复查,诊断为:右尺骨内固定钢板断裂。


  为进一步治疗罗文耀于201x年x月x日入住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尺骨骨折(右、内固定断裂)、股骨近端骨折术后(左),201x年x月x日患者在该院行骨内固定物取出、尺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髂骨取骨、植骨术后于201x年x月x日办理出院。


  原告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在为患者行右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金属锁定接骨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术后片子可见尺骨断端存在明显间隙,以致于骨折端对位不良,骨折处未用螺钉处的钢板为最薄弱处,易发生钢板断裂,另外,骨折缺损明显,应考虑植骨。


  钢板内固定断裂的常见医源性因素包括:手术方式设计不当。手术未植骨,选用解剖扭转型钢板固定外侧,因对侧皮质骨缺损,应力集中在钢板侧,加重了钢板的负荷,且患者过早负重,故金属钢板很容易疲劳断裂。应作植骨处理,或将钢板置于骨缺损侧,以达到力量的平衡,且避免过早负重,并且术后给予一段时间外固定保护,才有可能防止钢板断裂情况的发生。


  钢板孔位置正对骨折线部位。钢板(钉)的位置,往往是对应骨折线水平的位置,而对应骨折线水平往往是有奇数孔钢板最中间一孔位置,或钢板的其它的任何一孔位置,此处钢板中央有一孔,两侧边缘钢板材质少,局部钢度强度,弹性模量均下降,而它又是应力最集中部位,故较易疲劳断裂,应尽可能改进钢板放置部位,将螺孔避开骨折线或应用钢板中部无孔的钢板。


  关节部位骨折或骨折部位靠近骨折端。关节部位骨折后应用钢针内固定后,没有足够时间外固定保护,或是内固定钢针固定位置欠妥,导致不该固定的关节部固定,患者过早活动关节,造成局部慢性、反复应力集中,造成疲劳折断。骨折部位靠近关节,虽然实施了有效固定,但该部位内置物需承受更大的应力或折弯力,手术选择时可以应用相对结实的钢板、螺钉或钢针。术后给予正确指导、有效外固定保护及定期随访进行逐步功能康复训练。


  手术方面的问题:如固定不良、剥离太多及内置物放置位置等。内固定材料选择不当。如体格相对较大的肥胖的青壮年男性桡骨骨折,用1/3管状钢板固定,术后未用石膏外固定保护,7个月后断裂,分析原因有此钢板相对较薄弱,与肢体及体格不相称,难以承受所需承受的重量,故出现断裂。


  第二、院方为患者提供医学诊疗服务,为患者使用的钢板发生断裂,该钢板为缺陷医疗产品,医方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前期的赔偿垫付责任,其后可以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实践当中,内固定钢板材料档次不高,品质难以保证。目前部分国产材料,价格较低,属于中低产品,虽未证实材料有质量问题,但它有可能较高端产品断裂发生率高。故内固定厂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医院承担前期垫付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第三、医方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当中无患者本人签字,医方未告知患者本人存在过错,医方病历当中的授权委托书当中,患者签字一栏未有患者本人签字,且手印也非本人所摁,故该授权为无效授权,事实上,医方也确实没有告知患者本人该手术的医疗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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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