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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一言难尽的“医疗损害责任”

20年08月15日 阅读:9579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人吃五谷杂粮,不会不生病的。恰恰,近二十年来,医患关系,实在令人寒心,我们听到太多的医患互伤案例。于是,依法整治医患关系,成为显学,完善乃至于繁复立法,就自然成为首选。其中,最惹大家兴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了!该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后8年,对于规制医患关系,解决医疗侵害纷争,作用甚巨。同时,争议或者来自于医患双方的抱怨也很突出,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13日发布了该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意图进一步明确条文适用,也进一步明了医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我们全社会来说,谁都可能在下一刻成为病人,这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可是一件大事!《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所谓的“医疗损害责任”困惑我们大家至今,很多问题不知如何应付是好。例如,北京“李丽云一尸两命”事件开始,到去年的陕西“孕妇跳楼”事件,把知情同意权究竟怎么把握这个民法学难题,弄得全民热议,而又莫衷一是。这时,终于盼来了这件专业性、针对性很强的司法解释,当然是大事,是好事,必须学习领会,贯彻到位!


  这司法解释才出台、生效不几天,真快,解析它的专著也面世了,日前有个博文《最高法观点:医院紧急救治造成伤残死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丨<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适用①>》,就是推介权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新出专著《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杜万华主编)的。


  专业人写专业的文章,法言法语,很是难啃。硬着头皮把博文通读一遍,自以为,也看懂了!法学界真是为我们医患双方操碎了心,这是真心要感谢的。当然,也是为他们自己在操心,一来,法学人自己也会成为病人,二来,法学人还要时不时地面对医患民事纷争,他要依法摆平搞定呢!法这个“工具”顺手,也是法学人的福份儿吧。


  为规制社会事务,立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实就是专业人士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毫无疑问,今后还会有解释的解释的解释……此思路,类似于医院里的临床分科,越分越细越复杂,本是好事,名之曰分工“精细化”,是社会进步的表征,社会发展的方向。但,或许也要注意适可而止,凡事细到一定程度,过了某个度了,就不是精准,而是琐碎到绕糊涂以致于无益于事啦!因此,临床实践如今又重提细分之后的“合”——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在大小医院推进得如火如荼呢。分分合合,合合分分,其实,我们不必要耽于分~合这个过程本身,要看实际需求和实践效果!


  回到立法~司法解释~解释的解释这个话题来,笔者32年前入职临床医疗做妇产科医生,20年前转岗于卫生主管机关搞行政管理,算是跨界人,以我一线实践者的眼光来看这则“专著的推介”,可知专著的内容固然十分精细、精致,但,那么繁复的解析,给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看,我们广大同仁会哑然苦笑的吧?


  谓予不信,请看这段谈患者近亲属知情同意权利的内容:“从情理上看,通常第一顺位近亲属与患者的亲密程度和利益牵涉度,要明显高于第二顺位近亲属。因此,如果第一顺位近亲属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他们的一致意见实施相应医疗救治,通常并不会引发医疗侵权纠纷,因为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同时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潜在权利人。 ”近亲属一词本就是个令人头大的概念,在中国的法律体系里,行政法、刑法、民事法律三大家对此词组各有未尽相同的具体规定,我们本就记不住,你这民事法律里的近亲属概念里,还要再分顺位,我们夜间急诊值班的“民法学的外行”医生,还不要被绕晕倒!


  太细了!何况,实务里,其实还有许多情形,尚未进入“细致的”法学大咖的法眼呢。试想,遇到危重病伤,“第二顺位”近亲属常理是避之唯恐不及,或者是“帮忙不添乱”的,谁还居然敢与“第一顺位”近亲属“持不同意见”?假如出现这样的第二顺为近亲属,那多半是有特殊情况了,例如,可能他是小开,难免要在钱上为无业的“第一顺位”做奉献的,他的意见,可以被忽视么?


  笔者还曾经“亲自”遇到过几个类似的案例,是精细的法条、司法解释、解释的解释根本就未曾触及的。


  某日,我被邀去急诊中心的内科会诊。一位20来岁的未婚女因“腹痛、腹泻”就医,妈妈陪伴在侧。我一番细问和检查后,心中有数,是宫外孕了,但,该女及其母极力否认性史,甚至怒气冲冲,反复说只是不洁饮食拉肚子,没啥,要回家。我向她俩科普完厉害之后,也不多扯,写好会诊记录,叮嘱内科医生,输液,拖住她,盯牢,莫让走了。果然,俩小时后,该女心慌、出冷汗、手脚冰凉等休克症状出现了,母女俩也害怕啦,态度急转直下,要求内科医生赶紧转达歉意,再请我来处理。我们哪里会计较言语的不恭,早就准备好了,蓄势待发呢!急诊手术,效果很好,救回一条命来。这种情形,即患者本人,外加近亲属一齐说不而拒诊的危急病例,并不罕见,如何处理,在整部《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解释的解释里,都未触及,就靠我们医护人员凭良心和智慧应对啦。


  因此,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乃至于解释的解释,尽管都是宝贵的,重要的,但,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在一线实务里,不可机械套用,且由于太精细,我们也没法一丝不苟地套用,怎么办?这就要靠我们的情怀和经验,尽力创造性地规避和化解僵持局面。医疗服务,在科学内涵之上,更加关乎人情世故。因此,面对尴尬境地,着力于沟通,在人情-人性层面下功夫劝解,多想想办法,往往能够峰回路转,化解掉对立的局面,从而起到更好的服务效果。只有实在不行,才不得不动用法条及其解释,及至于解释的解释……


  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这个难题上,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列明的五种情形,把握适用即可,一线实务里貌似也实在没法过度追求精细完美啦!离开了互爱互信,一心猜忌而对峙的话,任你法律如何精密,也换不来医患关系的春天。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渠道。


  2018年2月4日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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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