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很多媒体以“重磅”“开诊所至少节省40天!”“定了”“宽进严管”等,对文件进行了解读。实际上以笔者来看,此举不是多大的喜事。为什么?
2018年曾经出台过同样的政策
2018年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此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置医疗机构需要首先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包括了大小14项内容;取得设置审批后,还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近10项相关材料,经过公示、审批合格后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根据这一“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实际上意味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由原来的“提交材料-取得设置审批-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四步走简化为“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两步走,而且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即使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但实际上要开办医疗机构自己还要操不少的心
《通知》指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实际上过去,这些“费心”事大多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时帮助举办人完善,而今,省略了这一程序,实际上完全交由举办人自己去学懂政策,自己做“功课”了,看起来程序简化了,但并不会省心。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而进行执业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没有省。
《通知》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来源:老徐评医
作者:齐厄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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