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做广告一定要有底线,更要遵纪守法!
据四川新闻网17日消息: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就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11月16日,仁寿县卫健局卫监大队约谈仁寿中南医院、仁寿同济医院等两家民营医院。
此次约谈主要涉及仁寿中南医院、仁寿同济医院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非法在全县印发和张贴治疗“男科”、“不孕不育科”等医疗宣传广告。约谈中,县卫健局卫监大队对该两家民营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户外广告;二是严格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开展户外广告;三是责令于2日内清除擅自非法张贴和印发的治疗“男科”、“不孕不育科”等广告宣传资料;四是对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查处(或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此次约谈进一步规范了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
在此,华夏医界网小编提醒经营者们:民营医疗机构做广告一定要有底线,更要遵纪守法!
民营医院应当对所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尤其是现在从国家,落地到地方,针对于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正在变得越来越严。
这5条线,民营医院做广告时不要碰
民营医院做广告时,稍不留神就会触及违法违规的底线,所以,下面这五点有必要引起每一家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1、真实可靠、不能违规违法
首先,民营医院应当对所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触犯这一条最典型的就是借用其他医院的主任宣传自家的医院,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能因为是“赠品”,就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推卸,认为其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调整。
2、不得出现极限词汇
关于极限词汇,首先在广告中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类词语,对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色情暴力、散布恐慌、泄露个人隐私的词语也要坚决避免。
在这方面,上海远大心胸医院微信朋友圈广告“日本为什么无条件投降?因为没有远大心胸!”涉嫌恶搞历史、伤害民族感情,被罚70万元的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总结一下,该类“极限词语”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
民营医院在发布广告时必须要多加小心。
3、引用数据资料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小心涉嫌“变相广告”
现在大家做广告普遍喜欢通过一个小故事或是一个短篇视频、养生课程先吸引观众,再引入广告,然而这很可能就会涉及“变相广告”。
目前,我国对变相广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报道一个新设项目”、“一家新建医院”算软文广告还是算新闻也很难说清楚。
但是,为了避免风险,我们做广告必须要注意广告的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依旧是《广告法》的内容: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民营医院、诊所零售家用医疗器械现在已经开放了,在做器械推荐时也要多加留意。
来源:晨晓整理自四川新闻网、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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