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曾经是备受诟病的一种行为,常常容易引起巨大社会负面舆情。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医疗机构外,一种是在医疗机构内。在外面的大多怕担责任,随着“好人法”的建立与普及,相信会逐步得到好转,而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常常被社会广泛质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存在大问题。然而,一般人却不“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难处。实际上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钱”的问题,即:谁将为救治承担费用。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1月13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就其中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针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要求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通知》同时规定,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限定3日内完成。
明确救助资金支付
针对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问题,《通知》对以下6项事项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救助病种种类。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是明确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三是明确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四是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五是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六是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强化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作用
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通知》提出:
一是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二是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各地要按规定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提升服务效能。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三要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9700/jbyj)。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四要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规范调整程序。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五要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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