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说,医保部门今年将医保信息系统运营维护费用大幅度提高,而且不缴费就关停。总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有疑问就学政策,从政策中找答案。
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传输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理应由医保部门投资建设并运营维护,总不能自己给自己买个手铐铐住自己吧?!
一个简单的道理,医院内部的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自己花钱建设,无异议。而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管理部门传输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主要为医保监管与服务用,应该由医保部门投资建设并运营维护,费用自然也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因为传输这些数据的目的在于通过大数据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有效即时监督,说的不好听一点儿,总不能自己给自己买个手铐铐住自己吧,你说呢?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定点资格进行的
评估中关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要求也明确为“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而在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方面,暂行办法也明确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第二十四条)。
医保指定运营维护供应商并收费合规吗?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医保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插手指定运营维护供应商并直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这也就是说,医保协议是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强迫,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医保协议不公平,不想代办医保报销业务,应该可以不签订协议。至于医保为参保人怎么报销是医保与参保人两家的事。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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