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38号),标志着医保开始给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接种机构进行费用阶段性清算了。
自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来,医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费用结算等工作有序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按月结算的费用结算机制,为保障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是指省级医保部门与省级采购机构之间、各级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之间确认有关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对于2021年资金清算工作将分批次进行。本次清算的是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医保专项资金应付疫苗费用及接种费用。2月6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本轮清算范围。
清算程序是
(一)信息核验
1.信息初审与传送。由各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2.信息复审。各省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可邀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参加),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数据复核。身份信息、疫苗信息不合规的,个人接种剂次数大于正常免疫程序的,接种单位信息缺失、不完整或与相应费用保障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退回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后,属于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在5日内补充改正并提交。不能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其中已拨付费用的,在结算6月份费用时予以扣除,并做好相应财务处理。
3.特殊信息审核。因特殊原因,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如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接种的人员等),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由其或相应主管部门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人员分类、人次、接种单位名称等信息。
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疫苗损耗信息应单独报送,单独审核。对于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应按照规范的疫苗报损程序报疾控机构并由疾控机构完成认定。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剂次、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的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报损疫苗不支付接种费用;经复核,属于企业责任的(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或个人恶意损毁的,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二)实际发生费用清算
1.疫苗费用清算。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并由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各省医保部门应于7月31日前与省相关采购机构完成结算。
2.接种费用清算。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经报省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其中财政尚未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每剂次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清算工作应确保应付尽付,应结尽结,应收尽收。
来源:老徐评医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5 10:39:2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祁冉 时间:2024-04-25 10:25:13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齐厄 时间:2024-04-25 10:07:08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4-04-24 17:35:2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4 17:28:3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梅曦 时间:2024-04-24 17:20:20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