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4.1委托人一段,说了不少话,但又似乎等于没说啥。
最大的问题是,通篇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专业要求。从5.4咨询专家意见,和6.3.1概述的b项内容措辞来推测,本指南里,鉴定人、相关医学专家是并列互不包含的概念,且相关医学专家仅处于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即,本指南似乎确定的是非相关医学专家鉴定医疗损害模式,也就是法医专业人员(非医师)鉴定模式,即非同行鉴定原则。
跨行鉴定!
好神奇的医疗损害鉴定指南!
神奇之处至少有二:
第一,科学技术鉴定,同行评议是基本准则。法医专业并非临床医学专业。即便临床医学专业内部,不同科别,甚至同一个二级学科里的不同学组,也是如同隔山,何况非医师的法医专业人员!鉴定人自己都不具备医师资格的话,不能行医,没有实干感受,怎么精准评议诊疗行为的是非?
第二,违背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注意,“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即,首先是对应专业(最好是二级学科乃至于更具体的学组)的临床医学专家,然后配比一定的法医人员(涉及死因争议,伤残等级讨论),组成鉴定组,共同完成鉴定。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如何衔接?
好神奇的标准,期待方家有以教我。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5 17:20:2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04-25 17:17:0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5 17:10:5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5 10:39:2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祁冉 时间:2024-04-25 10:25:13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齐厄 时间:2024-04-25 10:07:08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