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胡晓翔:《医师法》简析

21年12月09日 阅读:9687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摘要]《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医师法》亮点多多,但还存在一些瑕疵。


  [关键词] 《医师法》  亮点  瑕疵


  2021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医师法》较好地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精神,与《中医药法》有机衔接,吸纳了全国防疫实践的成就,如第四十五条共三款,对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人员培养、在岗培训等做了详实规制。还有,针对多年来基层一线实务里医师职业类别、执业范围的纠结,实事求是地予以淡化设计。但,金无足赤,笔者深入学习思考后,也觉得《医师法》还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空间。结合本人的医管实践及多年的研究,简析如下,供有关部门下一步制定或修订配套文件时参考以尽力纠偏,也供基层同仁在宣贯本法时参考。


  一、关于淡化执业类别和范围


  成文法,修订,是永恒的事,与时俱进,是之谓也。但,后法接续前法的修订,一般来说,也不宜沧桑巨变,免得招致不能理解者太强烈的反弹情绪。根据需要,尽量柔和地逐步地改变,润物无声,最好。本法对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淡化处理,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具体在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我们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明白,针对非自然人的法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设计[1],和针对自然人的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设计[2],并不能也不必一一对应,且诊疗科目、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这些概念,它们自身的内分建构,都并无严格的逻辑性,主要是基于传统实践形成的便利一线患者分流的格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内分结构彼此之间并无截然而然的界限。例如,新型冠状肺炎重症患者,既可以在感染性疾病科,也可以在重症医学科甚至呼吸内科诊治,视具体需要而定。在机械执法者眼里奉为圭臬的诊疗科目、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一刀切地削足适履式地管理和执法,在一线实务里制造了大量的麻烦。例如,中医诊所或者内科诊所接诊14岁以下患儿被作为超范围执业予以处罚,就是典型的冤错案,各地多有案例。伴随争议,原国家卫生部,及后来的卫计委、卫健委不断地制定文件、出批复以开通道,多年行之有效的淡化措施,几乎都被吸纳进本法。


  首先被淡化的就是“执业地点”,不再拘泥于某具体的执业机构,而是省级区域注册,且明确了多点执业途径。本法第十五条主要针对的就是执业地点的淡化,承续的是新注册管理办法,即《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3]的新规定。这是相对简单,不太有争议的举措。


  再者,就是松解诊疗科目对医师岗位的桎梏、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因机械执法而对医师诊疗服务的干扰,主要体现在第十四条的第二、第三、第四款。


  第二款意义重大,打通了中医类别(含有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等专业的医师)医师的工作岗位阻碍,明文支持“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本来,即便没有这句话,也是不该存在阻碍的,但由于一线机械执法风气顽固,故,修法有所回应,明确如此规制,也确有现实意义。


  第三款法条本文明文支持增加执业范围,一位医师而多执业范围,也就是淡化了单一执业范围的束缚。


  第四款结束了中医类别与临床类别(所谓的西医医师)医师诊疗服务手段的不当阻隔,医不分东西,凡有效有用有益的诊疗手段、方法、措施,大家都可以用于为患者服务。


  有上述内容为基础,再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同样的内容,领会到的,就不再仅仅是机械地限制了。


  至于第五十七条,也就近似于闲置条款。其留存的意义,大概,也就是让新文本显得与老版本《执业医师法》还是比较有传承的,免得字面上改变太大而引起机械执法者心理不适吧?


  本法第十四条,是立法智慧的结晶。


  二、关于医师的权力


  本轮修法,《医师法》比较充分地关注了医师的权利保护和待遇保障,但“医师的权力”问题,更值得关注!


  权力,系指公权,即行政权力。我们的卫生法学研究,多年来学界只注意到医师的民事主体身份及其民事权利,但,在一定的依法履职过程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具有法定“权力”,一样需要予以关注,并在专业法律里有所具化规制和保障、约束。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这时的医患关系,则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法定的极具强制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此服务中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例如,因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履职而获取的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就应属行政侵权而非民事侵权。同样,医师在此过程中的因公伤病甚或亡故,其后续保障、抚恤,就更有保障!“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这里的诉讼,接续于行政复议,显然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对照本轮应疫,尤其是千军万马不惜血本、不顾安危“逆行”援汉援鄂援冀…,免费诊治,十分清晰,哪里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服务!在此过程中履职的医师,行使的就是“权力”,具有强制性,神圣不容侵犯。


  “医师的权力”,实际存在,渊源于多部法律法规的授权,内容比较分散,不利于我们整体把握和统一要求,也因此迄今未被学术界发现,当然更不利于相对人的主动依从。因为一般概念以为,医疗服务只是民事服务,医生只有民事权利,那么,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原则,配合与不配合是我自己做主可选择的,凭什么必须主动依从?故,新的医师法本应对“医师的权力”有所阐发、规制,结合“执业规则”予以集成,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既要强化其实施保障,提高相对人的依从性,又要明晰对其监督,确保权力依法依规行使。这也是中国卫生法学学术进阶的一次机遇,可惜再次错失了。


  三、中专学历的困惑


  报考医师资格,据悉本来对报考者学历有更加激进的限制,经过征求意见后,有所缓和。具体见本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款,鼓励与倡导,人同此心。


  第二款,似乎是给“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一点安定感,表明他们至少暂时还是安全的,还有希望的。即便今后制定出台“具体办法”,也依然可以呼吁坚持这个“老人老办法”模式一直不变。但,“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含糊的表述,又让一部分考生要不要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犯踌躇,更会让目前在读者心理压力陡增,不知是这个“一定期限”先到,还是毕业拿学历日先到。法的结果预测作用和行为指导作用也就无存了。


  既然觉得某种学历的人员不适宜报考医师资格,何不从学历教育调整入手?即,应一直认可一切合法途径获取的学历,但从教育部门管理角度逐步缩减及至完全取消医学类的中专学历教育,这才是正道。否则,就是对部分依法获取文凭者的失信。故,第二款不宜这么表达,当初如换个说法,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将取消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就合情合理且合法了。


  再看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结合第六十四条解读本条,难道,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这里的“医学专业学历”,需要瞄准中专之上的学历?可行么?抑或,并不排斥或者甚至说主要是中专学历,那么,由此“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不就将于“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后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我们看看考试条件的条款。即,明年三月一日本法生效施行后,什么样的学历可以报考。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这就已经排斥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啦!既如此,还要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干啥?弄丢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的情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只是针对此情形的进一步限制。第九条、第十条短缺此情形,则进一步的限制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nhc.gov.cn) .http://www.nhc.gov.cn/fzs/s3576/201808/345269bd570b47e7aef9a60f5d17db97.shtml. 登录日期:2021年11月12日.


  2.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nhc.gov.cn) .http://www.nhc.gov.cn/yzygj/s3577/201607/f88220a0c52f4e2dab3e647f3ae83802.shtml.登录日期:2021年11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_2017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30277.htm.登录日期: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11月12日,禄口国际机场。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399阅读

医保个人账户,建议为精准用药服务网开一面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9 11:23:04 文章来源:原创

669阅读

健康险切入点:不可移出的医疗储蓄账户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原创

819阅读

医院公司被罚55万元!这两大违规行为,民营医院如何避免?

作者:齐厄 时间:2024-03-28 17:30:25 文章来源:转载

640阅读

集采、支付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关系,这样理解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7:18:12 文章来源:原创

678阅读

“浑烫”的医美射频类产品被药监局“釜底抽薪”

作者:宋红现 时间:2024-03-28 14:13:04 文章来源:原创

862阅读

如果真当件事儿来做,健康管理事业学医疗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3-28 10:20:03 文章来源:原创

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