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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居家隔离法律规制浅析

21年12月27日 阅读:19973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何谓“居家隔离”?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2021年4月14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之“十一、治疗”的“(一)根据病情确定治疗场所”规定:“1.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2.危重型病例应当尽早收入ICU治疗。”之“十三、出院标准及出院后注意事项”的“(二)出院后注意事项”规定:“2.建议出院后继续进行14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这明显地就是“居家隔离”或曰“居家隔离管理和健康状态监测”的规定,对象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痊愈”者,属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实际上也就是出院后14天的管控措施。要求的硬件条件是有“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


  2021年5月11日出台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有如下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制:


  ※五、疫情处置


  (一)传染源控制。


  3.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 14 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并于第 2 周和第 4 周到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诊。


  ※(六)隔离管理。居家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6《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七、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有疫苗接种史者仅需核酸检测阴性)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附件 4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二、接触者管理


  (一)管理方式与期限。


  1.密切接触者管理。对于特殊人群可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1)14 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者,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如仅儿童为密切接触者,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


  (2)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2.密接的密接管理。


  在农村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集中隔离场所短期内难以满足集中隔离需求时,对密接的密接、密切接触者可考虑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期间严格落实封村、封户,并加大核酸检测频次。


  ※(三)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附件 6 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二、居家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1.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中特殊人群。如家庭成员中仅 14 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患有基础性疾病或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特殊人群。


  2.实施“7+7”的入境人员。


  3.出院后的患者和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


  4.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三)场所要求。


  1.居家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四)管理要求。


  1.居家医学观察者管理要求


  (4)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附件 7 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二、工作任务


  (一)低风险地区社区(村)。


  4.居家管理。做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坚持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确保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足不出户”,并加强健康监测和宣教指导。


  综上可见,“居家隔离”基本就是“居家医学观察”的同义词,与“居家健康监测”也基本同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修订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对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检测)适用的对象有明细的列举。从两个方案的措辞来看,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具有强制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此基础上,各地多有细化的文件,不胜枚举。如《关于印发<南京市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宁防办[2021]148号)就此有十分细致具体的规范,在“一、严格把握居家健康检测对象和时限”项下,清晰明了地列举了五类人员:


  1、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入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时间为14天;


  2、密切接触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入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时间为7天;密接的密接根据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结果确定;


  3、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入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时间为7天;


  4、康复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入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时间为14天,并于出院后第2周和第4周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


  5、其他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为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这些强制性的“居家”内容,笔者以为渊源于《传染病防治法》,但根据新进展新情况有所具化、细化。


  请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前两款: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这里讨论几点:


  1.本条是对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新冠肺是乙类按甲类控


  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2020年第1号?),也就是说,新冠肺不按本条第三款乙类的内容规制,而是适用前两款。即,控制措施中的“隔离治疗”具有强制性(第二款表达的就是强制性)。


  2.在医院病房里隔离治疗,固然是控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呢?就有争议了。首先,居家隔离的,应该不是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也不是密接、密接的密接。其次,居家隔离,在家自我医学观察或曰健康监测,谈不上“治疗”,应该属于“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则显然,第二款说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套不上。再次,本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密接尚且未必具有强制性控制措施,密接的密接、一般接触者或者其他人员就更难说了。


  3.但,还有第十二条第一款可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应属疾控机构制定和指定的“预防、控制措施”,因为,“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里面的“等”,更合理的理解是“列举未尽”,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大概不会有争议。本款用的是“必须接受”,就是强制性的意思了。


  4.还有一个法条不可忽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这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本条专指密切接触者,新冠肺按甲类控制,也可适用。措辞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即,对密接者也有强制性防治措施。


  5.对于密接的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还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这也是刚性的规范。不过,现行文件如前述“诊疗方案”“防控方案”两个方案已很明确,新冠密接者必须集中隔离观察了。


  6.地方立法,对国家规范有欠清晰之处,有弥补性规定。


  例如,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八点有“有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旅居史人员、解除集中隔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服从并配合做好排查、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工作。”第十三点第一款有“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违反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等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综合《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法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两个方案、地方性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针对某些人员,按照疾控和医疗部门制定的规则,在指定场所的隔离(包括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后续采样检测,这些预防控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当然,若对爆发、流行地区依法宣布疫区或疫点,甚至依法决定、并宣布紧急状态,则在有关区域内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更多,更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不过,去年初以来迄今,尚未有这些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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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