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医保改革点点滴滴。
业内有声音指出:厂商给医院提供的DRG/DIP分组器,通常被认为是医生“作弊神器”。医生假如拿着“计算器”看病,可能助长不正之风,从根本上异化医疗行为。
笔者感触:支付方式改革实际运行的问题,与集采执行遇到的问题类似,折射很多管理漏洞、利益纠葛、尔虞我诈。
第一,关于卖硬件。
局端、院端,局地、全国,这费、那费,冒出好多个价格。甚至一家一价、一块一价。三年行动不是全面覆盖么?卖硬件,怎么个卖法?应该有个章程了。
只要全国哪个地方探索出一条合情合理的先行做法,国家层面再摇旗挥舞一下,整个市场价格的骨牌就为之变迁。
信息化的同质化是一个大命题,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多大差别?换个思路,能不能全国有个成交价的平均价格的推测,用于指导所有信息化公司围绕这个平均价去上下浮动着做市场。你能说服局端、院端以高价拿你的产品,并经得起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条陈,算你本事。你用超低价竞标,请你也说出个一二三四五六来,这才市场经济。
第二,关于卖软体。
为什么不是说卖软件?此“软体”是笔者造出来的词汇,包括软件和数据资产。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从卖硬件的乱象,不难想象,信息化公司做这块业务,拿到多少医疗数据、医保数据。国家组建了数据局,医保在推进智慧医保,信息要素在历来、当下、未来都有商业价值潜力。信息化公司不排除拍下胸口说:我全场免费,只要你让我做。那他图什么?
不管他图什么,应该做好数据保护,也不管这些数据是否都涉及医患隐私。但是,光抓光管,效果好么?可以尽早研究出台一条不动感情的法规条陈,只要是参与到医疗数据、医保数据的工作机会的,凡是未经授权、允许就将相关数据用于商业化用途的,无论组织还是个人,都追求其严肃的法律责任,且相关合作方、受益方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医保改分组。
把分组器视为一个活动,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组织者。无论是医保部门还是社团法人,应该广听反馈、依规迭代。分组器永远在路上,它不是一项偏于稳定的待遇制度,而是一些偏于动态的价格工具。把分组器视为一张宏观的大网,里面各个网格都是相对微观的,但就是在这网格大小的微观项下,再去探究,则又是一个映射到全国的宏观的数据池、业务池。编码高靠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可能是分组不合理,另一种可能是支付水平总体或局部不合理。
医院和医生的意见应当重视,既包括较高等级医院内的名医的技术意见,也包括较低等级医院内的普通医生的经济性意见。改分组,与打击欺诈骗保要联系起来做。从精细化管理视角看,改分组比简简单单调费率更精细、认真、负责,但同时也不放弃合理调整费率。
第四,医院得努力。
住院支付方式编码,能不能少抛给或者不抛给医生做,或者禁止临床医生来搞什么编码。关于分组器运行、结算后的明细数据,既然信息化公司给钱就卖,不妨全部予以脱敏公开。透明是最高效的防守与进攻武器。既然医保办、信息处、搞物价的院端老师们有专业有精力去钻研,请想办法化解到为我所用。
对于这些统计后的痛点、漏洞、不平衡、不充分,及时呈报医院管理者,并与医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协调。临床医生应当做什么?应促进高年资医生对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定比例的抽查与评价。同时,应促进住院支付方式运行、结算下来,属地不同医疗机构的细化到科室、病种颗粒度的费用水平面向社会的公布和查询。
总的来说,在所有消极现象里,信息化公司至多承认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还在医疗相关的机构。
来源:医学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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