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患者晨起视物不清,有光感,予急诊至解放军XX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左眼球内有异物。被收入院,11月13,解放军XX医院为患者行左眼玻璃体切除术+眼内异物取出术。术后视力无改善。
12月4日,患者因视力无改善第二次入解放军XX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左眼并发白内障,左眼葡萄膜炎,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积血。12月12日,医院手术计划准备不充分,中途被迫终止停止。12月17日,医院为患者行左眼晶状体切除术+左眼视网膜脱离复位术。
患者现状:结膜混合充血,角膜缘5点位见白色线状瘢痕3-4毫米,伴有新生血管长入,中央角膜见3×5毫米白色带状混浊,表面有钙化斑,角膜基质半透明,角膜内皮面下方近角膜缘区可见色素样沉着,前房深,虹膜5Ian位中周部有萎缩的瘢痕,瞳孔5毫米,对光反射消失,晶体缺如,眼底朦胧,隐见视网膜增殖样改变,眼压指测正常。患者左眼球、周围眼肌萎缩,终将行左眼球摘除术。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二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共同参与度不超过60%。
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协议:1、解放军X医院一次性向患者支付赔偿金10万元,从此双方再无纠纷;2、解放军XX医院一次性向患者支付赔偿金95000元,从此双方再无纠纷。
案件分析:
(一)解放军X医院,未行查体及辅助检查,丧失排除眼内异物的可能。
1月19日,患者刘XX因高速飞溅铁渣击伤左眼至解放军X医院门诊就诊,医院未行X光片检查,未予以查眼压,就直接以诊断角膜裂伤,予以处置。患者告诉飞溅铁渣致伤,医院却不予行相关检查, 丧失了排除眼球中异物存在的可能性。3个月中,患者多次门诊复查,医院均未针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行进一步检查。医院漏诊导致眼球穿通伤、球内异物,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二)解放军XX医院未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被迫终止手术,致使患者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
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程度估计不足,指示手术中途中断,致使第二次手术没有顺利完成,并导致患者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给患者的健康以一定的损害,且医院未按规定保存被电磁铁“吸出的眼内异物”。医院存在过错。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 针对飞溅异物至眼内损伤,医疗机构可以行X光片、CT、MRI、超声检查等,来确定异物所在位置等等,以断定患者的病情,来确定相应的诊治方法。
2. 针对此类磁性异物,可以采取以磁铁吸出的方式,取出异物,这样可以较少的再次损伤眼球,眼球异物取出后,要预防感染控制炎症止血止疼,并实时监测。
3.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往往都是未完善相应检查所致,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疗机构需加强此方面的教育与管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作者:苏南清 时间:2024-04-19 17:38:59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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