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代理受害患方维权十年,听惯了受害患方对“无良”医生的痛恨和责备。笔者十分了解受害患方的心情。近些年来,在听惯了执法机关和医方组织“护短”、“安抚”医生、责骂患方“医闹”的同时,又听到这些机关、组织的人员对医生“揭短”、发狠的话。总觉得这些话诡异。到底我们有没有权力来指责、责骂医生呢?很值得稍加思考。
一、受害患方由亲近医生到痛恨个别医生有缘由
1、患方对医生的本来感情
许多年来,我国的国民把医生和教师这两类人尊称为“先生”。包含着对他们知识学问的尊重和期许,对他们总是仰望的姿态。尤其是医务人员,他们身着干净。小时候,感冒发烧时就觉得很痛苦和低落,但在白大褂跟前,除了最初的惧怕之外,就是心里的踏实。他们的医术、言语和穿着,都让人感佩,也因此会有当医生的向往。
那个时候,生病就知道找医生,人们想着的就是怎么赶紧治好病,较少有人为医疗费发愁,更少有人对医疗费产生恐惧。后来知道,那个时候我国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解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基本医疗问题,还被联合国作为了样板向各国推广。再后来还知道,像俄罗斯、印度这样的经济落后于我们的国家,国民的教育和医疗,跟我们从前一样:免费或基本免费;像英国这样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的医疗也是基本免费的。这样的制度,既是让患者安心配合医疗的保障,又是让医生安心行医的基本保障。
2、30年的片面市场化让医生往“奸商”转变
后来,我国采取了既不同于发展中国家,又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市场化”医改国策,减少了国家对医疗的保障性投入,让医生从病人身上赚钱。为此,还逐步取消了对医生的住房、子女受教育的收入保障。医生如果不挖空心思从病人身上赚钱,其本身不仅工资收入相对减少,而且买不起房、子女上不起学,很可能沦为社会的下层。这是逼着医生转变成“奸商”的方法。
3、让个别肇事医生成为难以法治的“恶魔”
在推进这种片面市场化医改的过程中,国家为了让肇事医生和肇事医疗机构能够安心赚钱,还取消了作为追究医疗事故罪前期程序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整体豁免医疗事故罪;取消了对医疗违法肇事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国家不去取证调查医疗违法行为、不去鉴定医疗违法行为的关键事项。因为考虑那样会便于受害患方找医方索赔。还干脆把追究医疗违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交给肇事医方加盟的社会组织,赋予这类组织秘密裁切医患纷争、不署名担责的超越国家法律的秘密合议权力。其权力在民事诉讼中,超越了美国式的陪审团权力,对法律上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直接给个结论,不用讲任何理由。患方没有通过当庭质询鉴定人来对“鉴定结论”质证的权利。法官据此秘密结论直接计算患方能得到多少钱赔偿,而没有了实际的证据审查规则和权力。肇事医方不仅有了超越刑法、行政法的“恶魔”权力,而且有了超越民事法律的“独角兽”权力。
4、医疗机构失去净化能力
绝大多数医生对违法赚钱的个别医生深恶痛绝,却苦于既没有能力纠正他们的医术医德,又没有能力清理他们出医疗队伍。很多医生对患方和媒体的指责起初很反感,后来回头看看医院内部金钱至上管理现状和掩过饰非的行径,都非常同情患者无援的受害遭遇。
笔者曾问过自己的专家顾问:“你们医院是不是都不需要下消化道了?只要创收,不要清理队伍?为什么不把违法行为交给法律处理机构?”专家说:“那些肇事医生都掌握着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挑明了说如果医院不保护他们,他们就把全医院的违法犯罪抖落出来。医院已经积重难返,没有借助国家司法程序来完成清理的能力了。”
5、人财两空的患方被几乎夺去了法律维权能力
医方机构的统计表明,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该条例日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侵权责任法》等国家法律背道而驰,撕裂了国家的执法与司法,先让受害患方栽到民事赔钱的渠道里而失去了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的想法,再让受害患方栽到秘密陪审团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里,失去对民事司法公平性的期许能力。
受害患方被肇事医生说服接受了过度医疗,花光钱财积蓄、为医疗“救命”而举债,结果反而害死了自己的亲属。虽然这些受害患方从其他医生专家那里了解到亲属被害的真实原因,但是这些“人财两空”的患方通过医疗执法机关设计的“法律途径”难以讨到他们想要的“说法”,不再具有通过法律来维权的能力。
从公认的数据看,目前通过法律维权的受害患方占全部受害患方的比率不到10%。
由于被肇事医生害死亲人后,在维权过程中逐渐发现肇事医生背后这些执法机关笼罩整个法律天空的强大势力,受害患方认为他们剩下的痛恨只能往肇事医生身上发泄。
二、执法人员没有资格指责医生
听说美国的护士给病人发错了药,在实际造成损害之前她发现了错误并给予了纠正。后来她把这件事上报了医院。医院没有对她进行任何责备,而是查明真实情况后处罚了医院的人力资源部。理由是当前一段时间内护士所在科室接收患者较多,护理人手不足而人力资源部没有及时解决该问题,造成这名护士超负荷工作注意力不足。
1、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法,没有给医生制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医药卫生执法部门的前述举措背离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执法措施上没有给广大医生提供足够合法的行医方向和行医环境,没有解决这些机关应当解决的医疗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使广大医生既陷于行医方向混乱、有悖医德良知的困局,又陷于技术劳动报酬过低、部分医生劳动强度过大的困境,更陷于不能有效更新清理医疗队伍、绝大多数医生替少数不良医生背黑锅的窘境。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和人员不仅愧对于国家法律,愧对于新医改国策,愧对于职责岗位,而且愧对于广大的医疗队伍。目前的医疗乱局是他们不执法、错误执法导致的,并不是广大医生的愿望所及、职责所及和能力所及。即使受害患方有理由指责医生,执法人员也没有资格指责医生。包括没有资格指责医生收红包等行为。
如果执法机关发现了医疗违法犯罪,查处是他们的天职。指责医生,对医生说狠话,只能加大执法机关错误造成的损害。
2、执法机关没有资格“安抚”医生
无论医生优良还是不良,都不应当让患者直接找他们曾经尊为“先生”、“天使”、“恩人”的医生“讨公道”。这是国家执法机关必须做到的。在医患争议解决渠道被某些机关堵死之后,患者伤害医生这种在其他国家极其罕见的恶劣事件发生后,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去检讨自己的工作,转而从其他事情上说明医疗队伍优良,来“安抚”医生,背后暗藏着根本经不起推敲的谬论。难道优良的医生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病人的伤害,不良的医生就应当由他们的病人来报复吗?
3、执法机关没有资格指责患方
执法机关是不良医疗行为、医疗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查处机关,也是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关。执法机关不仅不去积极执法,不去积极通过法律程序(执法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疏通医疗秩序,反而指责执法机关的服务对象。该做法与执法机关的地位严重不相称。
可见,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无论口头指责医患双方的哪一方、口头“安抚”哪一方,都与其法定职责和法定地位不符。不去开展执法机关天职内的工作,不去启动国家法律规定和自身部门设计的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对谁的“安抚”和指责都会成为闹事的“挑唆”。
医方入盟的组织及其人员对于医生更是以服务为宗旨,没有及时研究问题、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积极投身于解决问题,而对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指责和“安抚”都是错误的。(宋中清)
作者:杨朋杰 时间:2024-04-19 15:30:0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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