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结论,是对的,即,接警出救的120(院前急救机构)有搬抬和运送的职责,是本分,并非情分。但,具体的表述,太弯弯绕了,且绕得值得商榷。作者似乎并不是太了解院前急救管理业务。
结论对头,只是碰巧。
这事,很简单,你120车上必备担架,且当时也带下来,一路拿到了楼上患者家里,怎么就会突然开始争议该不该搬抬了呢?很简单明了的事理、情理!没啥好争议的,需要绕来绕去论证么?
何况,文内依据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概括抽象一下就是:120“应当”将患者“转运”走!何谓转运?不包括搬抬?
“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所以,该事件就算因随车人员岗位职责不明而起,责任也还是在该急救机构!
文章作者好像被“办法”第二十条迷惑了。
“办法”为何没有直接针对随车医生护士细化“可以从事”啥,而却用一条谈“医疗救护员”?除了第十八条要求“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外,也因医疗救护员是新工种也!这是鉴于随车专业技术人员难招难留的应变之举。新工种,当然要说一下它的业务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医生护士就没有业务了!
“办法”第三十八条说,“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新工种不是医护人员也!
另:文章既然说“近日,某市一居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急救人员上门后拒绝帮忙搬运患者下楼,声称搬运患者并非其义务,且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搬运。双方就此引发争执。”,难道还有“执业医师法”么?文章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类似内容在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被废止久矣!
当然,遇到无电梯老旧楼房,楼道逼仄、杂物多,加上患者胖大,很多救护车没有担架员,确实很难处理。也因此,与110和消防的合作是经常的。
为搬抬患者而引起纠纷,曾经也是南京市院前急救的投诉里的一个主要事由。但是,自打二十世纪初,随车配置了担架员后,此类投诉基本绝迹(这件事,得空另文专门谈谈)。当然,这也与居住环境改善,尤其是老旧小区清理楼道甚至加装电梯等等适老化城市建设大有关系,并非卫生一家之功!
2024年4月26日
作者:祁冉 时间:2025-01-24 16:34:3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24 16:00:3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杨海军 时间:2025-01-24 14:05:5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秦王 时间:2025-01-24 10:44:00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24 10:42:1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齐厄 时间:2025-01-24 10:37:28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