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王XX诊断为肺癌,遂行化疗,恢复良好。
11月12日,患者因“头疼、头晕2月余,加重伴意识障碍2周”至解放军XX医院门诊就诊,门诊以“肺癌脑转移”收入院。
11月15日,医院为患者行腰椎穿刺,患者肺癌晚期、脑转移、脑室增大、颅内压高诊断成立。
11月19日,医院为患者行右侧脑室手术-腹腔分流术,转入ICU。11月21日9:00时,患者意识略好转,予停止心电监控。当日11:15时,医院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当日11:25时,患者血压急剧下降,降至74/46mmHg,心率100次/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40分医院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解放军XX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C级(20-40%)。
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过错比例为40%。判决赔偿原告赔偿患者医疗费387.4元、交通费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丧葬费9447元、死亡赔偿金11470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64805.9元。
案件分析:
(一)患者无转出ICU,停止心电监护的指征,医院提早终止心电监护,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降低监护标准,存在医疗过错
11月12日,患者因“头疼、头晕2月余,加重伴意识障碍2周”至解放军XX医院门诊就诊,门诊以“肺癌脑转移”收入院。依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临床诊断肺癌脑转移、非交通性脑积水诊断正确。患者肺癌晚期、脑转移、脑室增大、颅内压高诊断成立。患者存在非交通性脑积水、颅内压高,医方对其实施脑室-腹腔分流术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绝对禁忌症。11月19日,医院为患者行右侧脑室手术-腹腔分流术,转入ICU。11月21日7:00时,患者血压及心率异常。9:00时,患者意识略好转,医院予停止心电监控。当日11:15时,医院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患者基础疾病合并症严重,意识尚欠清楚,转出前血压及心律存在异常,仍需特殊护理。但医院违反诊疗常规,于11:15时,将患者转出ICU。当日11:25时,患者血压急剧下降,降至74/46mmHg,心率100次/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40分医院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患者王XX死因考虑为在水电解质紊乱、肺部感染、肺癌脑转移及手术创伤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患者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需出具工作单位提供的因治疗未予以发放工资,以及未予以发放工资数额证明原件。且患者如果月工资达到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需提供前期纳税证明。
本案例患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具有一技之长,主张请求赔偿返聘后未来10年的预期收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ICU病人转入、转出标准及流程》中详细规定了重症患者转出ICU的标准,包括:
a)血流动力学值稳定者;
b) 脱离呼吸器。
c) 病情稳定已不需使用特殊生理监护仪器。
d) 合并症已稳定控制者。
e)已脱离危险期不需加护医疗者。
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了患者的损害,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王杨 时间:2025-04-29 10:58:27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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