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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伦理:关于CP(clinical pathway)的小议

15年09月15日 阅读:18640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我们对CP很推崇,气势很大地在推,似乎,阻力不小。


  其本身优劣,不说,问题在于,既然我们很推它,那么,我们了解它么?


  我看,未必。


  例如,不说深层次的东西,就说其名,clinical pathway,如何翻译?这可不仅是玩文字游戏,牵扯到对其内涵的了解。我个人以为,不该翻译为临床路径,这是WORD FOR WORD的硬译。可能,叫做“基本规程”更准确。


  既然是“基本”的规程,当然就是医保可接受的付费的范畴,这就自然地与付费---这个促其产生的初衷连带起来啦。要是不谈费用,不为控费,大概也就没有CP之说啦。


  也因为是“基本”的,就明确了,它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更合理的个性化的方案。就这点来说,是与伦理的倡导方向和循证医学的要求,有一定的违悖的。但是,这是“亮明”的,算是给患者知情同意了,对价是,医保为你患者买单。你患者为求得医保的买单,就必须退让些,不谈个性化最好的方案,而是“基本”的方案。


  对于医院,也是如此,你想不想要医保这块业务?不想要,就完全可以不用CP,想要,或者说,公立医院必须要,不想要也得要,那么,就得搞CP.


  关系,就是这么简单。


  我们不要被为了推销CP而敷衍出的CP的伟大意义而迷惑。


  也就是说,人是个性化的,“处方”也就必定应该是个性化的。于此而言,临床路径、病种付费、人头付费云云,一定程度上都是反科学乃至于反人性的。但是,我也赞成要在公立医院中搞这些制度,只是认识与评价不同。即,这些模式化的东西,并非更科学有效,而是为了有人买单付费,患者个人不得不付出的对价。只有如此认知并明确预先告知患者,才基本是符合伦理的。在正确认知并明确告知的基础上,我们至少还要做俩努力,一是教育公权力们要足够强度地履行自己的保障职责,达到应有力度地拨款。二是协助患者们,为他们群体代言,去与医保经办机构博弈。


  我们搞卫生行政管理的人,不可欺骗患者,又忽悠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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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