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为我在“爱肾网”的讲座,他们整理成文字分为四次发出。
今天主要分享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我知道几乎所有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最关心就是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怎么办,怎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医疗损害的发生。
在目前,移动医疗医生的自由职业或者医生集团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妨碍或者阻碍大家进入自由职业领域,进入医生集团最担心的一个事情,甚至是国家卫计委最关心一个事情,就是如果患者发生了损害,别人怎么办?
在预防或者是对应医疗损害或者是医疗事故之前,所有医生首先必须明确、明白我国的法律,对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是如何规定的?因为你只有知道医疗事故的概念或者是医疗损害的概念以后,你才能够做到有针对性在工作中去预防。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我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从1987年制定医疗事故的第一部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开始目前是《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的概念从医疗事故演变为目前的医疗损害。现在一般对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生对患者的损害,都叫医疗损害,不叫医疗事故了。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是最早的概念,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对于医疗事故限定非常严格。
比如,必须是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也就是医疗行为跟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什么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举例,外科开刀的话,开刀产生的后果,一个是超越手术指征,一个是手术操作直接导致,比如直接割破血管或者割坏器官。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是手术医生操作不当直接损伤器官才是医疗事故,超越手术指征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发生了并发症比如说术后出血,这种情况下都叫医疗事故。
所有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生的保护应该是说最厉害的,但是它导致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因为对于患者保护,相当不利。所以在各方不同的努力下,因为你对一些诊疗行为涉及到医患双方,法律不能够偏向于任何一方,如果偏向一方导致的后果很严重。2002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重新进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事故损害的事故。
从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就取消了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不一定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损害才是医疗事故,只要是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叫医疗事故。什么叫过失?法律规定指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当然就医疗行为而言,通常是指医生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只要违反了这个规范,而且导致了人身损害就叫过失。所以这个医疗行为跟损害的关系,就不一定是直接关系,间接关系也可以。
比如,你违反手术指征或者用药超越了说明书,或者不作为。比如有手术指征的或者对于一些疾病的诊断,你延误了诊断,导致治疗没有及时跟上,这叫不作为的医疗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跟患者的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叫医疗事故,都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个缺陷,对于医生的过失的定义,只是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对于其他护理常规规范没有规定的,比如说新的技术,新的诊断方法的应用,还有说明书没有规定的,超越要点的,以及违反医疗原则的规定,或者违反医疗伦理的规范,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条例,可能就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说只有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如果常规规范没有规定,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出台了新的法律叫做《侵权责任法》,它的效力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规定的,它属于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叫做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能叫行政法规。在《侵权责任法》法律中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第一关于因果关系,继承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个因果关系不是直接因果关系,从法律上叫做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医疗行为跟损害后果之间只要存在着相当的。
什么叫过错呢?这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通常而言,在医疗事故中或者是医疗损害中,过错就是指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这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的原意不仅仅如此。因为,过错是一个大的概念。有过错的行为,不仅仅只是违反护理常规规范,有些规范伦理规范,也有可能构成过错。
导致侵权责任的行为,曾经在北大一个孕妇,当时要分娩,没有人签字,后来产生了损害。这里面就涉及了违反伦理的问题。还有目前,很多病例都是由子女代父母或者父母代子女签字,最后产生的损害,手术病人都是完全不知情,都是其他人带写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了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个伦理上的违反,不一定是违反诊疗护理常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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