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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死因”=死亡原因?

15年12月08日 阅读:40295 来源: 杨全玉原创

  在医疗纠纷的案件当中,医患双方对死因往往存在异议。一方面是对死因本身存在争议。还有就是对“死因”的概念理解存在歧义。所以有必要厘清一下有关概念。


  一、死亡原因的概念:


  死亡原因,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死亡原因包括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百度百科)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死因”指的是直接死因,一般情况下指的是疾病或者是病理状态。


  直接死因的概念:直接死因(direct/immediate cause of death)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它可以是致命性疾病、损伤本身,但更常见的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和/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外伤性脑内血肿等),也可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败血症、脓毒血症等)。


  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继发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


  (1)感染:有的外伤包括机械性损伤、电击伤、皮肤的化学损伤等当时并未致死,但因细菌侵入创口,继发致命性感染如气性坏疽、败血症等死亡。


  (2)出血:许多暴力性外伤或自然疾病因合并致命性出血而死亡,如血管外伤当时并未死亡,因继发外伤性动脉瘤破裂突发致命性出血而致死;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致命性肺出血(咯血)死亡。栓塞:长骨骨折或软组织挫碎并未致死,但合并脂肪栓塞可以致死而构成直接死因;颈静脉外伤并未致死,如合并空气栓塞便可构成直接死因。肢体软组织挫伤并未致死,如合并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则肺动脉栓塞构成直接死因。


  (3)中毒皮下软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挫碎当时并未引起死亡,但因其崩解破坏的有毒产物吸收中毒或发生低部肾单位肾病引起尿毒症而致死。此时中毒构成直接死因。


  (4)继发性窒息:如外伤造成多根肋骨骨折,胸廓变形,从而造成换气功能障碍,导致继发性窒息死亡。


  (5)梗死


  心脏挫伤未死,继发外伤性心肌梗死可以致死而构成直接死因


  (6)栓塞


  (7)全身衰竭


  三、通常所说的死亡原因指的是根本死因,是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和)人的一种行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侵权行为指的是根本死因中的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根本死因的概念: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燃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与主要疾病一致,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动脉粥样硬化脑动脉突发破裂出血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空洞型肺结核病致死等。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雷电击伤、高低温损伤、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该项暴力,它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或通过损伤后继发性病症致死,如扼颈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也可当时不死而引起喉头水肿或继发肺水肿、肺炎而死,则扼颈为根本死因。


  四、虽然死亡原因的概念中的分类中将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与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放在平行的位置,但是个人倾向于认为,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是属于直接死因或者是根本死因的分类。也就是说,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包括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直接死因包括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


  1、辅助死因的概念:


  辅助死因(contrit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巨大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主要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2、诱因的概念:


  诱因(inducing cause of death)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3、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包括:


  1、病与病联合致死


  2、病与暴力联合致死


  3、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常理解的“死因”实际上是一个法医学的概念,指的是直接死因。而患方所理解的“死因”,是指的根本死因,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对死因概念的理解上医患双方是存在歧义的。而鉴定当中也会混淆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的概念,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


  所以,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宜于明确死因和死亡原因的概念,以免医患双方自说自话,甚至在医疗机构、患者、鉴定机构、法院之间对死因和死亡原因的概念发生歧义,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一般来讲,通常所说的“死亡原因”是指的根本死因(一般是指疾病或行为)。而通常所说的“死因”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中的“死因”是指的直接死因(一般是指疾病或者是病理状态,也可以是疾病或者损伤本身)。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患者存在呼吸衰竭,使用呼吸机治疗,在不具备拔管撤离呼吸机的情况下,医生为患者拔管撤离呼吸机,造成患者死亡。该案经过鉴定,认定医生违反撤离呼吸机、拔管的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责任。


  该案中患者的死因(直接死因)是呼吸衰竭。死亡原因(根本死因)是呼吸衰竭疾病本身和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呼吸衰竭属于主要死因,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属于辅助死因。


  再举一个例子。患者患有干燥综合症,患者上午8:00入院,入院时憋喘、发热,在入院后未给予治疗和检查,之后发生呼吸衰竭,未采取救治措施,患者于下午15:30去世。这个案例经过鉴定,认定医生违反呼吸衰竭的诊疗原则,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是认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患者的死因(直接死因)是呼吸衰竭。死亡原因(根本死因)是干燥综合症、肺部感染、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作为),患者本身的疾病干燥综合症、肺部感染属于主要死因,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属于辅助死因。(有的死亡原因分类是根据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亡的原因中所起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任。)


  该案中,的确患者是死于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呼吸衰竭,但是这只是主要死亡因。医生没有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的不作为过错行为,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属于辅助死因。虽然患者是死于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呼吸衰竭但是医生的不作为医疗过错行为属于辅助死因,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为什么鉴定结论只认定了过错行为,没有认定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混淆了死因和死亡原因的概念,忽视了医疗过错行为在死亡原因(根本死因)中的作用。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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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