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就是医疗服务的本质特征
——评高强同志“公立医院改革两种不同思路”
跨年之际,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长、原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长篇医改论述。在他看来,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必须明确是坚持公益性,还是推行市场化。“这是公立医院改革两种不同的思路,我们应当从国情出发,作出科学的选择。
按照这个观点,似乎公益性与市场化就是一对“死冤家”,难以共同存在,只能势不两立。
着名医改专家李玲教授也对医院公益性回归颇多论述。
众多官员在谈医改时,也不约而同地谈到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淡化。
然而,对于什么是“公益性”,却很少提及。在高会长论述公益性时原话是这样的,“医药卫生服务千头万绪,不能由政府全部包起来,应明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一般来说,属于人民公平享有的医药卫生服务,应由政府承担责任、提供保障,坚持公益性质;属于高端、特殊的医药卫生服务,应由市场提供,实行市场机制。”由此可见,高会长所谈的公益性主要指“落实政府责任”。而李教授也把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作为新医改的头等大事,她说,“公益性淡化是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障碍。理论上公立医疗机构应该以公益为目的,但是在不合理的机制下,大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了名不副实的营利性机构;私立医疗机构目前主要是营利性机构,一些机构虽登记了非营利性之名,却行的营利性之实”。
为了弄清到底什么是“公益性”,我百度了一下。百度解释为:“公益”为后起词,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缩写。五四运动前,是没有或者很少有“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公益(Istislah)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阿拉伯语“伊斯提斯拉赫”的意译,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亦称“麦斯莱哈”(Maslahah)。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例如,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基萨斯)的限制,而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共利益是立法司法行政和一切社会组织的基本道德标准。
为了进一步弄清医院和公益性的关系,我再次百度了一下,医院是什么?百度显示:医院是指以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患者和伤员,也包括处于特定生理状态的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由此可见医院具有天然的“公益性”,是为不指定特定人群提供健康服务的专门场所。
综上,我们认为,医疗服务不存在公益性丧失、淡化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公益性回归的问题。不管是民营的还是公立的,仅仅存在投资主体区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也主要区别在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只要老百姓喜欢,愿意接受医疗服务愿意选择某一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群众满意,就说明这家医疗机构“公益性”强。并不是政府投入多了,价格极其便宜了,就能够说明其具有“公益性”了。谁也不会承认,一个没有医疗服务量的医疗机构具有比较强的“公益性”。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不断强化“公益性”就是一个伪命题。把公益性等同于政府责任落实也不恰当。把坚持公益性与推行市场化对立起来更加错误。新医改也许更多的是促进很多原本某些被颠倒的规则归位。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6-24 14:28:0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6-22 09:46:4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6-19 14:39:0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涂宏钢 时间:2025-06-13 13:07:3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元辰 时间:2025-06-13 11:27:1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涂宏钢 时间:2025-06-03 17:32:45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