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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发力,可别闪了腰

16年05月05日 阅读:20241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日前,国家卫计委领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共九部委外加全国总工会,一起是十家单位,以“国卫疾控发(2016)2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一个具体举措。意见设计还是比较全面合理的,共7点:“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从源头治理到善后保障,都齐活了。但,纸上的完美构思,要想在现实里落实得也“丰满”,其间还有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责权相应、各司其职,是成功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恰恰在这一点上,令人不无担忧。


  2011年12月31日生效的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按照本条分工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不是卫生做“老大”了,而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牵头。此前,修改前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是: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两相比较,卫生的“势力范围”已经大为缩水。按照中央编办等部门的文件,在新的职业病防治法体系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之外,尤其是本次主题的“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里,也就剩下“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的技术服务监管职能了,其他的内容,基本都不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这么重要、艰巨、困难重重的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却又是国家卫计委一马当先挑头,《意见》的文号还用的是“国卫疾控发”,错位发力,勇气固然可嘉,但是,毕竟“扭著腰干活”,可别事情没干好不算,还得搭上伤了身子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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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