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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

16年07月25日 阅读:4891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在全国政协记者会应询时表示,取消死囚器官来源,把器官捐献推向公民自愿捐献的事业,标志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中国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举办的首次“全国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于2009年8月25日~26日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启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的试点,确定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等10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从2014年自愿捐献器官在全国推开以后,现在中国80%的器官移植已经来自於公民自愿捐献。今年1月1日至3月3日,中国公民捐献器官381例,近1000个器官,比2014年同期增加了1倍,证明公民的捐献是阳光的、透明的,是大有希望的。


  面临依然严重短缺的严峻局面,本人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捐献组织工作”层面的试点与全面推进,同时,也应从伦理层面探索我国器官捐献工作未来的基本规则体系。


  笔者以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领域未来的基本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应该是以下5个准则:


  1、一切遭受刑事处分状态中的人就器官捐献所作出的知情同意表示一律推定为非真实意图的表示原则;


  2、针对特定社会群体实行人体器官捐献推定同意原则;


  3、近亲属受体排序适度优先原则;


  4、禁止强迫和无形的变相强迫捐献原则;


  5、适度补偿供体方原则。


  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原则一,即,不得从死囚获取器官原则,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原则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开辟捐献源。选择三和原则五属于合理鼓励措施,符合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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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