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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发布 》读后一得

16年08月16日 阅读:2789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


  各大媒体介绍多突出第四点“亮点”内容:“【‘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 放宽社会办医限制】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8日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对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


  其中提到,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中国新闻网)” 我对此提出商榷:“这句话,我是看不懂。”


  此话怎讲? 既然“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这就是很精确很明细的限制(规制)啦,怎么又来一句“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的限制”?


  业内人士有揣测:“想必规划总量和结构指的是医疗机构的数目和级别,而不是资金性质。”


  此言有理,意思是,“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的限制”可以纠正各地规划里在总量的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例限制。


  问题是,在当下各地既有的规划里,哪家的规划中有资金性质的描述,和对社会办医机构的比例限制?即便个别有的,也多半是会说“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原则上不再公办”。


  所以,“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的限制”这句话倒是应改为“取消对公办机构的限制”才更加符合实际的。


  这样的咬文嚼字,还是有现实意义的,即,国家卫计委起草这个规划指导原则时,对于各地的既有的规划文本,究竟有没有“随便翻翻”?


  我觉得,悬乎哈! 当然,我们可以玩味“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内里还是透着精明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机构的限制或曰引导,值得一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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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