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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就是有限公司模式。
这个有限公司模式的医生集团大概有两类:第一类就是医生本人做股东,再拉上其他几个一起做股东,所谓股东,就是以股份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跟普通的有限公司一样的。目前我看到的医生集团差不多都这样,像宋冬雷教授、张强教授、北京的孙教授,都是有限公司的模式。因为目前只能这样登记,所以也只好采用有限公司的模式。
有限公司的这种模式跟合伙企业的模式,他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在内部的管理,合伙企业几个人平等、且以信任为前提,每个人均以无限责任为约束,其决策可能更有利于整个合伙团队;而有限公司,以资合为根本宪法,决策以股份多少为前提,每个人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那么在决策方面可能更有利于大的股东,而不是有利于整个医生执业团队。另外一个就是在税收,合伙企业的话,企业本身不纳所得税,纳税的是医生的个人也就是合伙人本人,而有限公司纳税分两层:一是公司要纳所得税,第二每个员工或者每个股东对自己收入也要纳所得税。
其实,据我的观察就算目前采用有限公司模式的这种医生集团,他的内部分配或者决策,其实还是采用合伙的方式多一些,像现有的几个医生集团,我看核心还是合伙。因为合伙就是个古老的、成熟的模式。有时候,从理论上也很难讲清合伙跟有限公司的利弊到底在哪里,但是我觉得从人类数千年的的经验来看合伙是好的模式。
第三类医生集团的模式就是松散的契约合作制。也就是既没有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也没有成为有限公司,就是几个体制内医生,大家在一个沙龙谈好,互相转诊、会诊并共享利益。其实成立医生集团的核心或源动力就是,脱离体制束缚,能够自己收病人,能够自由转、会诊。其实现状就是,很多医生虽然在公立医院看病,但私下看病也不少,也私下收费,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大家互相转诊、共享病源,互相收费,则更好。
其实我认为,最后一种模式,松散的这种契约合作模式有可能是最大的一个医生集团的来源。将来当国家正式放开医生自由执业以后,可能这些地下潜藏的合作马上就会喷发而出,直接就注册成医生合伙了,而且他们经过长期的合作,彼此信任、熟悉。合伙,说到底就是信任,跟有限公司不同,公司在意资本的游戏规则,而合伙的核心在信任。
刚才谈到了医生集团的三种模式:合伙、有限公司以及契约合作。下面谈一下医生集团的执业资质。这是一个核心问题,注册一家公司很简单,就是把医生集团注册成为一家公司很简单,但是你能不能开展医疗服务?这就涉及到国家的法律管制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对一个民事实体,与自然人不同的法人实体,如果要提供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也就是医疗服务,都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经注册成公司或合伙的医生集团显然是一个独立的民事实体。
取得这种执业许可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医生集团直接取得疾病与诊断的资质,这个资质可能由卫生局直接来颁布或者工商局颁布;另外就是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机构许可证就是现有的这种模式,医院、诊所、保健院、妇幼保健院等等。他们要行医的话,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
我讲的第一个取得执业资质的方式,就是在工商注册或者在卫生局登记的时候直接在注册范围或登记范围里加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如果有了国家的这个许可,那么他就可以走医疗服务了,不需要申请成立医疗机构。这是我的一个新观点。就是说,对医生集团,他不一定要注册成为医疗机构,工商局和卫生局在登记的时候可以在他的服务范围里面,比如说张强医生集团或者宋教授医生集团,他们在注册有限公司时,如果国家机关在服务范围加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那么它就取得医疗服务的执业许可。
曾经有一家医生集团的总裁致电于我,他们的工商注册为有限公司,他跟我讲,想让工商注册部门在医生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加一项医疗服务,问医疗服务应该加上哪些字?我当时跟他讲可以参考《执业医师法》或者是《医疗机构登记条例》的规定,因为医疗服务的核心就是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在卫生局同意的基础上,如果加,可以让工商局直接加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如果在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营业范围内有了这个许可那么就表明这家公司或合伙企业是能够行医的,已经取得医疗服务的资质了。虽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但是是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我不知道他们后来实现了在营业范围内加上“疾病的诊疗与治疗”这一目的没有。如能实现,则是实践基础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真的是突破,也就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但是执照范围可以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这种突破,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其实已经出现了。比如乌镇互联网医院、银川互联网医院、广东互联网医院.......,我今天看到河南也成立了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我查过他们的工商注册信息,许多是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但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资质。乌镇互联网医院的实体在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它是实体,有医疗机构许可,但乌镇互联网医院呢?前不久我查了下乌镇互联网医院,他其实是独立于桐乡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个工商法人,不是个医疗机构,肯定不是医疗机构,国家连医生集团都没放开,更不可能放开让互联网医院直接登记为医疗机构。
但是这种互联网医院,他的工商执照上怎么写的,我查了好几个,写的是,经营范围:内外妇儿等医疗服务。这其实就相当于取得了医疗服务的执业许可。当然我觉得这样写不好,不如直接写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你写内外妇儿,那耳鼻喉科算什么?B超算什么?CT影像算什么?直接写疾病的诊断治疗,就包括所有的医疗服务。至于具体的医疗服务内容,应当以每个执业医生的执业资格为限。
既然互联网医院,这种比医生集团更加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的网络上的企业都能够经登记、许可提供医疗服务,那么医生集团更加应该许可,因为医生集团是由实打实、活生生的医生组建而成的,核心骨干、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者次级合伙人,或者股东,举凡该集团的控制人均是医生,且目前基本是大牌医生,资深医生,他们为什么不能取得医疗服务的资质呢?或者取得疾病与诊断的资质呢?所以我希望听课的大家积极的向外宣传。
理念很关键,改变卫计委的理念很关键。现在卫计委对互联网医疗、移动医疗比较关注,尤其是在偏远地方,比如新疆、青海、玉树、银川、广西这种地方,医生资源比较少,当地政府比较看好互联网医疗、所以纷纷给互联网医疗公司给予特别的医疗许可,那么医生集团为什么不可以呢?
刚才讲的取得医疗资质的第一种方法就是在工商注册执照上面直接写上“提供疾病的诊断治疗”,当然首先得经过卫计委的审批。其实,也可以换一种思路,凡医生组建的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要营业范围的公司制或合伙制医生集团,可以只在卫计委登记,或工商登记部门只作形式审查。
第二种就是直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就是医生集团直接注册成医疗机构。至于注册成诊所还是门诊或者医院那就视情况而定,看你的规模大小而已。但这里存在一个悖论,注册成医疗机构的话,那么首先,得分析医疗集团符合医疗机构的定义吗?
什么叫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看。《医疗机构条例》讲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叫医疗机构。所以它是以机构来定义机构。系循环定义,没有说清实质性的东西,实质性东西,看《医疗机构实施条例细则》。《医疗机构实施条例细则》规定了成立一家医疗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来最低级别的是诊所,需要一个物理空间,需要人员配备包括最少数量的医生、护士,需要医疗设备等等。
所以医生集团如要注册成一家医疗机构或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话,你首先得符合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设立硬件的规定。除了物理空间、人员、设备等硬件外,另外一个要符合设置规划。每个地方都有一个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你不服从规划也不行。所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想把医生集团直接注册成为医疗机构是很难的,一是需要大的思路转变,二是在现有规定下突破。
所谓思路转变,就是对医疗机构要重新定义。什么叫医疗机构?是不是一个医疗机构必须要有面积、有人员、有物理空间才叫才能叫医疗机构?我觉得也不一定。医疗机构的核心在于医生,有医生才能看病,就算他没有物理空间、没有被子,没有听诊器、没有面积、只要有医生,他随时随地可以看病。所以这个医疗机构的定义是不是要重新改变,否则的话,医生集团注册成为医疗机构是很难的。
第二种在现有规定下突破。怎么突破呢?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医生集团,你先开家诊所,按照条例、规划开。嗯,搞个20平米,申请一家诊所,然后以诊所的名义来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生集团就依托在诊所上面,所有医生,你想吸纳更多的医生,医生就注册在这家诊所上面,这是变通的方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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