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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源二院官方微信报道:4月19日22点左右,该院儿科两名护士被患儿家属打骂,一名护士面部被抓伤,最长的伤口近十厘米,另一名护士的面部被打肿。现场,肇事者分别向两名护士鞠躬道歉,被警方处以700元罚款。
网友猫猫留言:除了正常的治疗,还要赔偿整容费用,精神损伤费用!法律制裁!
网友翠以留言:罚款700元,鞠躬道歉就完事了?必须叫他们赔偿医药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打人者必须严惩!
对于河南济源二院护士被“毁容”这一事件,罚款是否得当?肇事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南京诚道医院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彭家云如是说:
一、“医闹入刑”与“伤医入刑”是两个概念
医闹入刑锁定的是特定“分子”。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针对“医闹”,《刑九》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舆论认为,至此长期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闹困局将迎刃而解。其实,从法律层面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刑九》对医闹入刑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刑法》第290条规定相比,就增加了“医疗”二字。从这一条文修改的内容来看,并非针对医闹行为予以处罚,而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
医闹行为,从参与人员来看可包括:①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纠缠。②患者纠集亲朋好友到医疗机构闹事。③职业医闹者代表患方到医院来闹事。从患方采取医闹的方式来看,医闹包括:A、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纠缠;B、暴力干涉医疗机构;C、停尸闹事。
从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290条规定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闹事件,主要涉及多人在医疗场所聚集,暴力干扰、破坏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活动无法开展,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表现为上述②、③,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B、C,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所以,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
二、医闹虽入刑 伤医在继续
“医闹入刑”或许可以改变“医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局面,但医务人员被殴打的局面恐怕不会有太多改善。南京诚道医院管理咨询公司彭家云表示,随着“医闹”入刑实施,国家职能部门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加大。但是目前医生护士遭殴打的事件仍频发,不仅损害医护人员尊严,同时伤害医患互信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最终对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三、“伤医入刑”能否实现?
彭家云建议对于确实有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维权,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如采取过激行动,对于主要人员可能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另外,他也建议,将违法的“医闹”和病患及其家属正当维权区别开来。因为医患关系恶化、恶性医患纠纷频发的背后,有医疗资源的失衡、医疗责任的模糊等等因素。
另外,若面对醉酒、有精神疾病史等情况的患者的时候,“医闹入刑”法案的警示作用已没有意义。其次,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要做到“安全行医”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医护人员还是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即使刑法增加严厉更为明确的刑罚规定,但是法律也只能生效于医师遭到伤害之后,但是伤害与疼痛依然存在会存在医护人员的心中!
四、医护人员如何保护好自己
彭家云呼呼,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非常重要,以此来减少自身受到伤害,而信任与尊重不只是口头说说,这需要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良好沟通,需要医院相关人员站出来为医护人员争取更好的医疗环境,减少医患矛盾。
5.12国际护士节即将到来,南京诚道医院管理咨询公司祝愿所有的白衣天使不再受伤害,希望医患双方有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5 00:15:5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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