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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价值33万余元的术前谈话记录……

17年05月27日 阅读:17441 来源: 陈昕禹转载

  母亲替女儿签署了《肾穿刺术前谈话记录》,术后,女儿以知情同意权被侵犯为由状告医院,医院被判罚款33万余元。广大医务人员请谨记: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患者本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


  案情梗概


  2009年4月28日,小李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Ⅳ型(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待查、慢性胆囊炎、胆囊多发性结石而入住某三甲医院,小李在院方出具的知情选择书上明确签字,表明自己本人作为在院治疗期间所有医疗活动的被告知者。


  5月5日,院方给小李进行肾活检,而术前《肾穿刺术前谈话记录》是由小李母亲签字确认。术后,小李出现并发症,最终,右肾被切除。小李以知情同意权被侵犯为由状告医院。


  法院判决,医院负全部责任,赔偿3368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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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华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医药卫生及健康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专业领域:医药卫生法律事务、医药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拥有处理各类医药卫生法律诉讼、非诉、谈判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


  法理分析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在大家的认知中,女儿做手术,母亲来签字,似乎没什么大不妥的地方,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小李在进行肾活检前,并未授权其母亲签字的情况下,由其母签署肾穿刺告知书存在过失,但该过失与小李的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经过鉴定,医学会分析认为,医院对小李实施的肾穿刺指征明确,出现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且最终行右肾切除手术也是抢救小李生命的必要措施之一,医院并不存在专业技术方面的过失。


  可以说,从医学角度来说,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瑕疵,问题出在那份《肾穿刺术前谈话记录》上。


  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影响侵犯知情同意权行为的成立,若有相应的损害后果产生,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朱丽华律师认为,患者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原告已选定自己作为知情同意的主体和被告知人,而非亲属。医院仍然让亲属签字。这一点很重要。


  知情同意书该由谁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不宜告知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才可以由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在实际生活中,家属代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非常常见。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医患关系紧张,为了尽量避免纠纷,一些医院在进行手术之前,更看重的是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甚至患者本人可以不签字,但家属一定要签字。


  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知情同意书都会着重于说明手术风险,某些医院潜意识里认为其能交代清楚手术风险也能规避风险,但其实并不是,因为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免责说明书,在手术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失误或者不当对患者造成损伤,即使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仍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对此,朱丽华律师也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容易侵犯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导致纠纷发生,医务人员对此一定要足够重视。


  医护人员该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案例中的医院因为没有对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认为患者家属等同于患者本人,被罚三十三万余元,造成损失,对此,医护人员应该从中汲取怎样的经验教训呢?


  朱丽华律师从专业角度给出了以下建议:


  (1)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患者本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


  (2)个别不宜向患者本人告知的事项,应该取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待患者授权其家属后,向其家属告知,并取得其家属的书面知情同意。


  (3)不宜向患者说明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详细的法律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尽量让患者本人知情、同意。


本文由(陈昕禹)转载自:网址http://mp.weixin.qq.com/s/-1akV8Z-wc_16_FGPZwS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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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现任某医院主任医师,产科主任。从事妇产科工作10余年,在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