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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晋升新要求:必须参与远程医疗

17年10月25日 阅读:15623 来源: 曾思远转载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受诊患者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将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


  远程医疗服务应具备相关条件


  《办法》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远程医疗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在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参与远程会诊服务的应具备副高以上相关医学专业职称。


  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考核不合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优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将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工作,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作为对口帮扶连续驻点时间25%计算。


  医疗服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和评优等政策倾斜;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与当年评优评先;对连续2个年度或5年内累计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将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指标。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


  受诊患者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及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远程医疗相关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远程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者:涂朝耀 姚东


本文由(曾思远)转载自:网址http://news.hc3i.cn/art/201710/41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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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