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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 • 医疗鉴定 • 专断医疗

18年04月11日 阅读:17359 来源: 胡晓翔原创

  2018年4月2日上午,由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一体化”系列讲座之五“医事法前沿”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举办。讲座由台湾刑事法学会荣誉会长甘添贵,台湾刑事法学会理事长、台湾高雄大学特聘教授张丽卿担任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新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林东茂,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担任主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主持。


  《刑事法评论》就此次讲座发表专题文章,文章起始介绍,甘添贵教授区分了“医疗鉴定”与“医事鉴定”的概念,说“医事的范围大于医疗,它包括医疗、护理、检验等方面。”我倒是以为,在医事法学界和医管界,“医疗”这个词比较广义,本身就包含医疗、护理、检验等方面的吧。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难道还摘除护理、检验等等内容?我认为,这个所谓的区分,没啥意思。除非,岛内的语境生态有所不同,其“医疗”一词已经不是我们寻常所理解的“医疗”啦。


  文章也提到一个纠纷接待处理常遇到的“纠缠”点:“结果医疗机构鉴定的时候,认为‘没有明显的疏失’。这一解释不是很明确。是否可以认为‘有不明显的疏失’呢?”这个诘问,在接待处置实务里经常遇到。真要纠缠,处处有由头。不过,从医事法学的层面来看,这个诘问理当不成立。假如疏失非要分为“明显的疏失”与“不明显的疏失”两类的话,“没有明显的疏失”一语,在排除了“明显的疏失”的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肯定了有“不明显的疏失”。对待鉴定,只能取其“有”与“无”的明示意见抑或结论,本不能谈“弦外之音”。余音绕梁三日那种“幻听”式联想意境是文学作品鉴赏的专有,不是鉴定意见(结论)采信与否时允许考量的。因此,鉴定说“没有明显的疏失”,基于人的认知有限性,和现场、事件重构的不可能绝对精准性,而不说“没有疏失”,更显科学妥贴。


  关于医疗疏失的判定标准,甘教授认为,“违反医疗常规不等于有疏失,有疏失也不等于有过失。”这是精华之论!


  《专断医疗与病人自主》部分的讨论,基本理路,很科学,即基于医者仁心的一般共识而宽以待医。唯理论解说上,似乎掉书袋了,过于晦涩与复杂。其实,很简单,鉴于医生的普遍善意这个基点,充分信任其追求的是病患的最佳利益,即,“我们相信医生都是为病人好的”,因此在知情同意义务履行瑕疵方面尽量宽待。“在假设同意的运用上,张教授认为,假设同意的判断标准有两个:第一,判断的依据应从‘行为时的病人价值观’出发。如果行为人有特殊的信仰非常重要,例如输血案中,就不能假设病人同意的法理。第二,不能以手术的失败作为判断依据。手术成功或失败等不确定的风险,应该不能作为事后判断的内容。” 诚为的论!“限缩医师成罪的可能性”,其实最终也是解放医疗生产力而造福更多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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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