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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两部门发文部署〈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卫生法治前沿 今天)读后感言

18年09月20日 阅读:26229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落款为2018年9月13日的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今天面世啦。


  八月三十一日被公开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眼见得十月一日就要生效,九月七日国家卫康委开了一场专题新闻发布会,并现场答问。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更加详细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对于基层准确理解新条例,正确遵循新条例的要求,妥善预防和应对医疗纠纷,十分及时,十分有益。


  但,困惑也还是有的。


  “(四)落实行政处理措施。各地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整体医疗安全水平。”


  两个条例并存,彼此如何分工,也就是说,如何理解并因循新条例争议极大的第五十五条,通知对此专门用一个段落予以详解。笔者以为,这是一个理解,一个权威部门的声音,供大家参考是可以的,但,有没有约束力,值得商榷。


  新条例漏写了一条“本条例由谁负责解释”,即,没有授权国家卫康委为新条例的法定解释者,这就给国家卫康委针对新条例的释疑性文件的效力,带来了不确定性,弄成了也只是一家之言而已。


  再者,本通知最后的附件,《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此尸检显然是为了理清责任以求民事赔偿的,哪个法条授权卫康委独家作出规定的?“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可以就是卫康委独家规定?还真难说呢。而且,新条例第四十九条写的是“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尸检监管职责,至少是卫生和司法两家的事哟!


  我们可以参考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管职责授权模式,“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这个授权,就很清晰,因此,卫康委和司法部两家联合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就师出有名,一旦经法定流程出台生效,效力就是确定的啦。


  另外,通知里说到的这个尸检,是“按照《条例》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的,此《条例》显然是仅仅指的新条例,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的尸检有关规范内容,就算今后只是服务于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诊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之用,也还得继续存在。那么,是原有的那一套尸检系统沿用,还是归并到新条例的这个尸检体系?归并,则两条例就混合了。不归并,不通用,那么,一具尸体,如何应对两个条例的尸检?


  还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解惑呢。


  2018年9月19日子时,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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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