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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上竟无医生签名!两家医疗机构因这事被罚》读后感言

18年11月05日 阅读:23920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浙江的这个处罚案的官宣,很应景,很及时,估计,上级也会很乐见的。不过,我个人以为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官宣并非社会媒体的报道,不是外行看热闹,而是行政主管部门权威的法律诠释。这样的报道,应当最精准,不会有案件关涉的重要信息的不摘取。但揆诸全文,既没说清哪天为何去查处到的,并没说清楚被查处的那个“违规行为”本身发生在十月一日当天及其后。假如发生在此前,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没有溯及力。


  第二,即便该违规行为发生在新条例施行后,由于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设计,显然过罚失衡,这是立法质量出了纰漏,少了一个“可”字,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该是“……可并处1万元以上……罚款;”故此,监管执法部门应尽量理性待之。倒不是纵容违规,而是公正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此来对照报道所介绍的被处罚的两家医院的所谓“违规事实”,很显然,处罚得还该“委婉”一些,完全可以视具体情节考虑是否依法减轻处罚乃至于不予处罚。


  第三,从“健康浙江”的官宣内容来看,该俩案例貌似并非因闹起了医疗纠纷而后去查到的,则适用什么规范,还真值得思量。现行有效的更加对应案情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有《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我觉得都比新条例更加合适案情!


  因此,这俩案例,不排除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而有所扭转的可能性。


  2018年11月4日 23:59,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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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