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这个处罚案的官宣,很应景,很及时,估计,上级也会很乐见的。不过,我个人以为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官宣并非社会媒体的报道,不是外行看热闹,而是行政主管部门权威的法律诠释。这样的报道,应当最精准,不会有案件关涉的重要信息的不摘取。但揆诸全文,既没说清哪天为何去查处到的,并没说清楚被查处的那个“违规行为”本身发生在十月一日当天及其后。假如发生在此前,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没有溯及力。
第二,即便该违规行为发生在新条例施行后,由于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设计,显然过罚失衡,这是立法质量出了纰漏,少了一个“可”字,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该是“……可并处1万元以上……罚款;”故此,监管执法部门应尽量理性待之。倒不是纵容违规,而是公正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此来对照报道所介绍的被处罚的两家医院的所谓“违规事实”,很显然,处罚得还该“委婉”一些,完全可以视具体情节考虑是否依法减轻处罚乃至于不予处罚。
第三,从“健康浙江”的官宣内容来看,该俩案例貌似并非因闹起了医疗纠纷而后去查到的,则适用什么规范,还真值得思量。现行有效的更加对应案情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有《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我觉得都比新条例更加合适案情!
因此,这俩案例,不排除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而有所扭转的可能性。
2018年11月4日 23:59,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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