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其他

执业医师法怎么改?你想错了!

19年01月24日 阅读:20637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执业医师法》怎么改


  今天,读到两篇抨击医师法的文章,疾呼“改”,但,恕我直言,基本都是错误的说法。


  第一,应急救治处置,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本就不受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限制。这早就不是问题了,什么年头了,还拿这玩意儿出来炒冷饭?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其实,连是不是医生都不计较的。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甚至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绝对的。不赘述)


  第二,医师法本身根本就没有任何条文表达了限制多点执业的意思。


  《执业医师法》通篇根本就没有“只能在一个单位(一个执业地点)执业”的限制。


  其配套文件《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0716  实施日期:19990716  颁布单位:卫生部)也没有如此限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确实,这个“另行制定”来得迟了,直到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从此解决了多点执业注册问题。


  具体来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规定: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即,除“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就是可以“全国通行”地执业啦。


  一天就看到两篇建立在误读误解(其实,我估计作者根本就没有读一遍《执业医师法》!)基础上的批判医师法的文章,十分离奇。


  对《执业医师法》,大家都在喊改,如何改?也就是说,目前的这部法,究竟有没有问题,假如有,问题何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研究么?有,就必须先端出来,基本共识后再改不迟。没有,那就还不如继续维持吧。不好好研究的那种“改”,哪怕只是“疾呼”,也就是瞎折腾。


  例如文中提及的两个问题,都是伪问题,即,根本就不是问题,或者,不是执业医师法的问题。


  真心希望,立法和修法神圣事,不要乱,不要慌,先研究,后“动刀”,好不?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1604阅读
1578阅读

台儿庄籍医美作家贺华煜访谈录——第31个世界读书日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6-04-23 11:30:04 文章来源:原创

3225阅读

AI时代民营医疗转型赋能培训系列文章之四:民营医疗机构怎样设计盈利单元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3 08:54:27 文章来源:原创

3771阅读
5247阅读

AI时代民营医疗转型赋能培训系列文章之二:民营医疗怎样链接公立医院的医生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2 08:18:41 文章来源:原创

6607阅读
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