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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价0.6元的口罩卖1元算不算哄抬价格

20年02月13日 阅读:16945 来源: 谭浩俊原创

  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虽然涉嫌的金额较小,罚款总量也不是很大。但是,从处罚的力度来看,却是不小,不仅没收了全部违法所得,还处以了3倍罚款。对这家大药房来说,可谓损失不小,产生的影响也很大。


  那么,此起处罚,是否合理呢?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呢?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呢?显然,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按照洪湖市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依据,是完全没有错的。一方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期间的价格行为有新的规定,超过15%的涨价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而华康大药房的涨价幅度接近70%,认定其哄抬价格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重要物资、紧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防止哄抬价格,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身就具有现实需要和特殊要求。因此,可以在执法方面更加严厉和力度大一些。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华康大药房的处罚,也没有错。


  现在的问题是,适用法律没错,处罚方式没错,罚款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为什么会引发争议呢?为什么有人会认为此起处罚过于严厉,甚至有点矫枉过正呢?这里就有一个公众认知度和消费者接受度的问题。


  要知道,在口罩处于极度紧张的时刻,这家大药房能够通过自身渠道进来38000只口罩,对于急需购买口罩的居民来说,“有”才是第一位的。没有货源的话,再便宜也没有用。而从这家大药房的涨价行为来看,如果单纯谈涨价幅度,当然是非常大的,是应当处罚的。可是,实际的涨价金额只有0.4元,是所有居民都能接受的。如果因为罚款而让药房不再采购口罩,受损的可能是广大居民。因此,对绝大多数居民来说,应当不会认为华康大药房的行为是哄抬价格。更多情况下,会用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来安慰自己。更何况,春节期间员工的工资等都要增加,运行成本也在提高,涨价属于正常行为。


  也许,这就是理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些问题,可能不合法,但合理。既然合理,有关方面在执法时,就要充分考虑法理之间的关系,在处罚上尽可能地两者都兼顾到,避免给执法留下太多可供质疑和议论的地方。


  所以,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执法部门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既要严格依法、严格执法,对违法者严厉处罚。但是,也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用更加理性的方式,看商家有没有明显恶意、贪得无厌、缺乏良知。如果行为比较规范,给出的价格等也属于“良心”范畴,就应当以教育为主,适度处罚,避免影响商家的积极性。如此,也是不利于市场稳定和居民利益维护的。理性执法、温馨执法、人性化执法,也是执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处理好执法主体和被执法主体关系的重要手段。


  来源公众号: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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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简介
1982年7月参加工作,曾历任江苏省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团委副书记,镇江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镇江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六处副处长、处长、助理调研员。现任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央企招商办公室、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