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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对疾控机构的责任配置

20年04月21日 阅读:20599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依法防疫,前提是依法履职,基础是,我们得清楚,法律法规有哪些责任配置。围绕“传染病防治”,多部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笔者先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传实施》)里,摘抄对疾控机构的责任配置内容,谨供参考。


  在俩文件里,疾控机构的名称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两项体制改革前的名称)三个模式。


  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


  1、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传法》第七条第一款)


  2、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传法》第十条第四款)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4、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传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5、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传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传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7、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传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8、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传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9、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11、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传法》第二十二条)


  12、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传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传法》第二十七条)


  1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传法》第二十八条)


  15、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传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16、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传法》第三十二条)


  16、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传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7、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传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传法》第三十四条)


  19、、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传法》第三十六条)


  20、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传法》第三十七条)


  21、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传法》第四十条)


  22、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传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a.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1) 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2) 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3)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传实施》第十五条)


  b.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传实施》第二十四条)


  c.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传实施》第三十一条)


  d.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传实施》第三十六条)


  e.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传实施》第四十四条)


  f.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传实施》第四十条)


  g.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传实施》第四十一条)


  h.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传实施》第四十七条)


  i.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传实施》第五十条)


  j.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传实施》第五十五条)


  k.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实施》第五十六条)


  l.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传实施》第五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研究(课题编号:CLS[2020]ZDWT03)》课题组成员)


  2020年4月21日凌晨一点,耕读山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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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