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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个案例的情形,做一下引申。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医生超越资质开具的药物,开具的药物也不具备适应症,并且药物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会存在两个过错,一是医生超越资质开具药物的过错;二是医生开具的药物不具有适应症的过错。
如果按照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处理思路,法院会审理两个过错,但是有可能认为医生超越资质开具药物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过错不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因。法院有可能只是考虑医生开具的药物不具有适应症的这个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由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上述处理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全面。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医生超越资质使用药物,同时使用的药物是错误的,又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作者认为,是可以建立超越资质使用药物的资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因医生不具有使用某种药物的资质,虽然不是医生使用药物错误的唯一原因,但是医生不具有使用药物的资质,说明医生没有使用该种药物的经验和能力,客观上增加了医生使用药物错误的可能性。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医生超越资质使用药物增加了使用药物的可能性,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建立超越资质使用药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生超越资质使用药物导致医生使用药物错误,医生使用药物错误又导致损害后果,超越资质使用药物是患者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医生使用药物错误是直接原因。
当然,可能有与作者不同的观点。
但是作者认为,与单纯使用药物错误导致损害后果相比较,超越资质使用药物通过使用药物错误导致损害后果的危害性更大一些,因为后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明知故犯。如果不考虑超越资质这个过错,有可能纵容医疗机构的此种违法行为,不利于医疗纠纷的防范。
所以,作者认为,涉及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案件,如果医生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并且实施的诊疗行为也不具备适应症,实施的诊疗行为又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可以考虑建立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不会涉及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过错,鉴定意见会根据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得出一个原因力大小。
鉴于与单纯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相比,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并且实施的诊疗行为也不具备适应症的过错,后者过错程度更严重一些。可以在考虑在鉴定意见确定的原因力基础之上,适当提高医疗机构最终的赔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8页: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侵权中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一般原则,医疗侵权也同样适用。不同的是,在医疗纠纷中,患方通常并无过失,那是否有过失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患者本身患有原发疾病,疾病本身就会导致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可致残甚至致命,没有医生能绝对保证治愈,这就是所谓的“原发病”因素。还有一个就是“医疗风险”,医疗行为本身就伴随着风险,药物均有副作用,手术难免并发症,这些风险显然非医生所能完全控制。基于此在考虑医方过错的同时,必须同时考虑患者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因素,通过比较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同时根据医方过错程度加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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