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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案件处理方式。
此类案件,除了前面提到的两种处理方式之外,还有些法院,根本就不会审理资质的问题。
其理由在于,医疗机构是否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这些涉及资质的行为与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要考察具体诊断、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法院不会审理医疗机构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违法,也不会认定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只是审理医疗机构实施的具体诊断、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作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是存在问题。
首先,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
医疗机构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违法,应该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不审理此种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此种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不是法院不审理此种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的理由。
不论此种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都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审理,从而考虑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不审理此种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值得商榷的。
《民法典》实施之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与《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第一项条文内容基本一致,仍有可能存在对法律不同的理解,关于涉及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案件,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比如,第一种处理方式,法院审理此类过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处理方式,法院审理此类过错,同时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审查医疗机构是否构成赔偿责任。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民事案件中不涉及此类过错的认定,忽视此类过错。
作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处理方式,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赔偿比例,理由如下。
1、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就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上述标准,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所有过错,都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2、《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只是主观过错采用客观衡量标准的具体体现,不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还是要考虑是否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如果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仅存在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一个过错,医疗机构实施的具体诊疗行为不具有过错,说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无关,就无法建立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医生超越资质实施诊疗行为,实施诊疗行为也不具备适应症,并且实施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可以考虑建立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可以在考虑(鉴定意见确定的)原因力基础之上,再根据过错严重程度提高最终的赔偿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类型的案件,客观上可能存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案地法院既往类似案例的处理惯例,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案。
涉及超出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手术级别实施诊疗行为的案件处理方式(17.3.4)||《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67||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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