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应当与民法典第1218条结合。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一是存在损害后果;二是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三是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情形,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中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理解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并且与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往往不止一个,这里的因果关系,应该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个或者那几个诊疗行为(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实际上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但是《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没有规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仅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或许无法得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
所以,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情形,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只是具备过错这一个要件。
在具备过错要件之后,需要再进一步确定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损害后果,或者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存在《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满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能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以上仅是作者的理解。实践中,对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的确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可能会有法院将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理解为推定过错责任。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案地法院既往类似案例的处理惯例,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案。
如何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5.5)||《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82||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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