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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告知与门诊记录中的医疗法律问题

14年12月09日 阅读:18660 来源: 李圣首发

2月10日,王X“咽痛、咳嗽3天,咳黄痰、低热、无喘憋、有尿色发红”、“自觉尿色发红、全身皮疹”至北京市XX医院门诊就诊。诊断:急性咽炎、上感。血常规报告示:血小板6.40×109/L,血小板重度降低。(注:正常值为100-300×109/L)。医院未予告知。

2月12日,王X因“出现黄疸”第二次至北京XX医院就诊。血生化提示胆红素升高,肝功能损害。诊断:上感、肝功能异常。医院未予留观。医院未予告知病情。

当日19:40时,王X心跳、呼吸停止,至外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1:40时死亡。家属拒绝尸检。

法院认定医院过错比例为40%,判决北京X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169.76元,丧葬费9301.28元,死亡赔偿金175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2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共计263607.04元。

案情分析:

(一)尸检不同于医疗过错鉴定,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应承担死因不明、医疗过错无法明确不利后果

尸检在是明确患者死亡原因的客观反映,医疗过错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尸检的特殊性,对尸检的时间具有严格的要求,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月8日,患者因“咽痛3-4天”至北京附属XX医院耳鼻喉科门诊就诊。医院未进行常规化验及检查,即静脉应用、口抗菌药物及,违反一般诊疗常规及抗菌药物应用原则,存在过错。但患者就诊后又自行口服其它抗菌药物,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无法认定医院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临床进程来分析:患者28日,“咽痛3-4天”;210日血小板重度降低, 212日,缺血细胞降低,肝功能障碍。由于患拒绝尸检,不能明确排除自身免疫因素引起的溶血反应。对患者做不利解释,认定北京X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60%

(二)病历手册未完善记录,北京XX医院忽视患者病情变化,未予进一步诊治,致使患者病情迅速加重,失去救治机会

2月10日,患者因“咽痛、咳嗽3天,咳黄痰、低热、无喘憋、有尿色发红”、“自觉尿色发红、全身皮疹”。血常规报告示:血小板极度减少,仅为6.40×109/L(正常值为100-300×109/L),提示被鉴定人病情危重。门诊病历未予记录查体中“皮疹”表现,未予记录血小板结果,未请血液科会诊及进一步诊治,存在过错。

2月12日,患者已出现黄疸,再次门诊入院。肝功能检查结果示:胆红素升高。但医院门诊病历未予记载化验结果,也未进一步追查尿常规结果,未对被鉴定人留诊观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

医院诊治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病历书写内容即是证据。

(三)医院未对患者病情予以告知,存在过错

         2月10日,患者血小板重度降低,医院未予告知病情。212日,患者肝功能损害医院未予告知。医院对这种严重影响生命健康的重要病情未予告知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  尸检可以成为医疗过错鉴定及进行诉讼时的证据之一。患者拒绝尸检,影响医疗过错鉴定,承担不利后果。故医疗机构在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时,一定要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且要求其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同意。

2.  门诊一般是患者接触医院诊疗行为的第一个窗口,良好的门诊环境,精良的门诊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医院形象,也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

3.  门诊病历管理,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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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圣律师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专业从事涉医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医疗、药品、器械设备等行业机构的设立重组,收购,投资融资等,以及医疗机构(医药、设备器械公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机制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