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期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将此条文删去,放开药品领域竞争性价格。
放价并不等于涨价。修改的《药品管理法》考虑药品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及零售店,都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不能将其作为自己涨价的法规依据和政策依靠而肆意涨价,否则将会失信购方及消费者,反而降低销售量,当然就直接影响产品的生产及流通,给自己的产业带来损害和发展障碍。
当然,毋庸置疑,涨价是放价之后每家企业及商家都会首先想到的市场开发手法,但必须有质量的保证方可考虑价格的上调;质量决定一切,质量既是产品的市场价值,也是产品的生命力,没有质量的产品朝不保夕,被消费者唾弃。
因此,凡睿智药商及生产厂家,都必须将保质、高质放在首位,然后再根据产品的性价比、成本及流通营销的必须必要投入,来合理核价,让产品投放市场后,特别是在集中招标、“二次议价”及其它推销营销中,均有竞争实力,同时,又能受到药品终端医家和消费者的欢迎,给药品的长期健康生存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
www.hxyj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