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医二院ICU主任无端被打事件在社会激起千层浪,医疗界发出强烈要求切实保障医院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呐喊,暴力使医学蒙辱、法律蒙羞,社会再次聚焦当前医疗执业环境的困难。在医师执业群体中,精神科医师是值得关注和尊敬的特殊群体,他们仅占医生总数的0.1%,人力严重不足,却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甚至有暴力攻击可能的患者,需要解决医疗之外的超越社会偏见、维护患者权益等等复杂问题。
因此,要求精神科医师不单在医疗人文上有更高素养,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其中包括明确执业行为中如何实现法定的注意义务标准。《精神卫生法》对这些注意义务标准作了许多规范化要求,一晃新法实施已半年,我们在呼吁社会提供医疗安宁执业环境的同时,也反思探讨精神科医师的特殊注意义务,以此规范自身,提高执业能力,降低执业风险。
2012年11月16日,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在北京某区法院开庭。案件缘于父母反对女儿谈恋爱,将女儿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医院在入院第三天确诊,宣布女儿无需住院治疗,可以立即办理出院。出院后,女儿将收治医院告上法院。法庭上,医院认为诊治行为无过错,女儿被亲生父母送入院后,医院及时进行精神状况观察,入院第3天作出诊断意见:“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已处于缓解期,因有主动治疗愿望,所以无需继续在医院治疗,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药物,同时接受心理干预治疗。”继而让女儿出院。但女儿不认可这一说法,认为医生在诊断时偏听其父母的叙述,诊断过程存在延误,导致她在重症病房待了近72个小时,据此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
拨开“被精神病”的表象,该案争议焦点其实是精神科医师的诊断过程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时,应当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这既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医疗过失评判的标准之一。《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被入院后是否及时准确地得到诊断是判断医师是否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关键。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医师必然需要一定时间对患者的精神状况进行观察才能作出判断。
《精神卫生法》一审草案以确诊时间的长短来衡量医师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但显然,医疗专业特殊性使注意义务不能简单以时间长短进行度量,因此,《精神卫生法》将其修改为“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看似删除了刚性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其实是对精神科医师在入院诊断中应尽到及时谨慎的注意义务提出更高更专业化的要求。
类似的精神科医师注意义务规范在《精神卫生法》中还有很多,比如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对送诊行为作了细化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可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方面,要求医师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按照精神障碍的分类和诊断标准等严格做出。精神障碍的治疗应当规范,并应向精神障碍患者或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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