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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讨论会观点撮要

15年09月16日 阅读:1895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本文归纳了隐私权的概念、法律规制,以及临床处置的有关疑难问题。


  2007年11月5日上午,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学伦理学会、医学哲学会3个学会年会专场讨论会,在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九龙湖宾馆至友厅召开。


  围绕会议主题,“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会议安排了6位会员发言。其中,卫生行政部门官员2名,主要从日常医政规范管理的角度讨论;高校专家2名,分别从哲学角度、伦理学角度阐述;医院医患沟通部门人员2名,结合工作实务,具体介绍了临床一线领域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应对的经验。针对发言,设置了答疑、互动环节,使得讨论更加活泼、深入、系统、完善。


  与会专家的讨论,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隐私(权)的概念:


  1、起源:大家认为,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隐私意识在人类祖先以树叶遮蔽身体时已朦胧形成。个性是隐私存在的主体哲学基础,隐私的保护,是对人类个体性的确认。隐私是人的自由的体现,保护隐私是对个人自由的确认和保护。人的隐私主要体现人的尊严、人的安全,侵犯人的隐私会伤害人的尊严、威胁人的安全,也就是侵犯人权。隐私的价值,在于实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在希波克拉底时代,保守诊疗秘密就已经被认为是医师的道德守则之一。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关于私生活的权利》,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后,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发展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


  2、定义:除了引述法学界的权威定义之外,会议提出了两种比较具有新意的表述方法。比如,关于隐私的表述:“不愿披露的个人信息和不受干扰的个人空间”,简洁明了。关于患者隐私的表述:“在诊疗过程中,凡类似情况下,为一般患者普遍认为不宜公开的医疗资料,都是患者的隐私。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就被认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医生取得每一个患者的观点比较困难,作为代替,以平均的患者或合理的患者所重视的信息,作为“隐私”的内涵,就把一个主观性的认知问题相对客观化,便于实务中把握。


  3、特性:从外在观照层面来说,一般认为隐私具有主观性、客观性、时代性、地域性、宗教性、民族性、阶级性、专业性等等特性。而从人的内在省视层面来说,其特性也就是“不愉快、不利益”.鉴此,法学理论界所谓的“隐私利用权”,在逻辑上,就是不能自洽的观念。因为,为了“利用”而公开曾经的隐私,以娱人悦己、以牟利,那曾经的“隐私”就已经不成其为隐私了。


  4、限制性原则:会议认为,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空间,并非漫无边际,它必须受制于无害公共利益原则(即无害于社会,与“阴私”有别)、物质条件可及原则、分类对待原则、权利竞合原则(即,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利至上,一切有害于诊疗质量和诊疗安全制度的隐私保护要求,都是无效的)等等限制性原则。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的立法上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权利的直接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的立法上,隐私权并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在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类推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个人隐私作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的法律规范,散在于《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


  三、患者隐私权保护面临的一些实务问题:


  会议重点讨论了电视直播手术过程中患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以及诊疗过程中,患者配合医学教学工作的矛盾与冲突。


  关于电视直播手术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大家一致认为是个急待重视的工作。其措施,一般认为,可以事先签署书面同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事后触发隐私权的纷争。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回避被直播对象的特定个人定位性信息,以回避与具体个人之间的隐私权之争。


  诊疗过程中,患者配合医学教学工作的矛盾与冲突,是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同时,也是各派论争歧异最大的领域。通说认为,患者没有配合教学的义务,有关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协议购买”的方式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教学示范。会议安排的2家大型医院的代表的发言,均持此观点,与公共法学界的通说保持一致。也有观点认为,教学,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能之一,且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长期的、公开的、书面的明文规范。作为患者,一旦进入医院就医,也就意味着,必须受制于有关规范。因此,配合教学,是患者的法定义务,没有特定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当然,作为教学工作的施教方,也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心理和生理的合理需求,采取措施,尽量减轻患者的不愉快和痛苦感。


  至于“床头牌”等信息载体涉及患者隐私问题,来自医院的2位代表也与公共法学界一样,认为应当予以变革,用“善意的谎言”来达到严密保护患者“隐私”的效果。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医疗过程应该以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为第一诉求,一切有可能危害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想法,都不应被采纳。因此,床头牌、病历记录、手术通知书、检验检查单据等等信息载体,只能如实记载患者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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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