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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托”要像“酒驾”般严惩

16年01月13日 阅读:13775 来源: 梅松政原创

  笔者认为,对“医托”要像“酒驾”般严惩,因为二者同样是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只是“医托”不像“酒驾”那样直接,比较隐蔽而已。


  “医托”最常见有两种,一种以“医托”为职业的“专业医托”,他们不是医务人员,即“外行医托”,他们以“同情患者”“帮助患者”“站在患者的立场”等诱骗患者到所谓的“知名专家”“教授”处诊治,提取回扣。另一种是医务人员,尤其是基层的乡镇卫生院、诊所、药店、卫生室较为明显,即“内行医托”,他们以“自己有熟人”“某医生的技术是数一数二的”“据我所知某某机构的机器先进”等将自己不能诊治的病人“转”到相应的机构,从中提取回扣。


  不管哪种“医托”,其目的只有一个,变相从第三方手中赚取利益,给患者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增加患者就诊费用、误诊误治,以及浪费药品资源、加剧医患关系紧张等。前不久,一位教师的孩子因“反复血尿”到一家三甲医院“确诊”,通过相应的辅助检查,未查出疾病征象。正当他站在医院门口有些疑惑时,一位“外行医托”前来搭话,三言两语就抓住其“治病心切”心理,将父子俩带到一家民营医院的“知名专家”处就诊,结果给予开出近千元的“好药”让其服用,“保证治愈”。回家仔细一看,尽是一些“文不对题”的中成药及中药“和平”汤剂,与开药方的医院相隔500多公里,怎有可能去找问题,况且去问的结果,大多不能退药退款,故将近千元的药品当废品扔之。这个和北京“医托”如出一辙,充分说明“医托”问题已经是全国问题。


  从某种角度来说,“医托”是医疗行业的毒瘤,相关部门应该研究完善打击制度,别让其祸害百姓。比如,有资质合法医疗机构有内行医托行为,应该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积极参与“医托”的医生应该给予吊销证照;凡以“医托”为职业的社会人员,应该严惩,比如探索追究刑事责任等;加大百姓对疾病正确就诊方法宣传,让老百姓自觉抵制“医托”,这点最好从社区做起,特别是农村地区,更需要这样的宣传;建立透明公开的举报制度,凡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官员等参与或袒护“医托”行为的,一旦有人举报,都得查处,情况属实者,就得给予严惩。同时,政府对待民营医院,在扶持政策、用人制度、人员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要与公立医院平等,促进医疗人才良性竞争、流动,病人自愿选择医院、医生。


  总言之,打击“医托”不应该只针对这种“个案”“大案”,而要形成有效的打击机制,持之以恒地给予严厉打击,防范其“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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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家注册执业中医医师,1996年开始从医;担任多家媒体驻地记者、通讯员,每年在《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刊物上有150余篇稿子发表;长期关注中医药、农村、医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