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授说“近日,深圳诞生了国内首张‘医生集团’的工商执照,深圳市政府和卫计委还发文欢迎全国的医生集团落户深圳,让人感到中国医疗改革‘春天的故事’将会在深圳唱响!”我不太懂深圳的政治体制,以内地分工来看,工商执照,是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吧,与深圳市卫计委关系大么?尚未听说深圳市卫计委兼并市工商局啊。
其次,从既有的报道介绍来看,医生集团只是(至少目前只是)一个中介组织,假如以医疗信息咨询或中介服务为经营范围申办工商营业执照,似乎从来就是比较容易的事,类似中介机构太多了,只不过名字里没有“医生集团”这四个字,如此具有新闻性而已。
第三,广东省有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新华社2012年12月28日发布),该省可以不受现行有效法律的约束自行探索,涉及的25项审批项目医疗卫生的至少有5项。2015年底,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出台(《人民日报 》(2015年12月28日 04 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调整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如此的话,即便医生集团在深圳有啥“突破”点,其他地区也没法直接借鉴,得看是否与特别授权有关。
文中宋冬雷教授其他有关医改的建议的内容,尽管基本并非创见,但确实是目前很“主流”的看法,似乎也基本都该是《基本医疗卫生法》法域内的内容,该法的建议稿必须对这些问题有简洁而明确的规范设计。说到底,基本医疗卫生法可能必须直接回答,也只需要回答“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是行政职责性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公民在基本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中享有哪些和啥程度的权利”、“国家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责)”、“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等主要问题。因此,该法的篇幅,应该是很短小的,但是该法的每一个法条都应该是旗帜鲜明的一个表态一个定性一个承诺与一个要求。故此,该法理当是文字很少而力量极大的一部法。一切具体的专题性的规范,都不需要出现在此法里,授权不同部门制定配套法规或规章即可。
作者:晨晓 时间:2024-04-28 10:28:19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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