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5年经朋友介绍到长安医院任急诊科医生一职,已在该院工作7年。前年底开始,李寻国被查出患有肝硬化、肝腹水等病。在得知李寻国身患肝病后,医院认为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在去年年底,李寻国的聘用合同期满后,长安医院决定不再聘用其为长安医院医生,并答应补偿其10万元补偿金。
对于医院的这一做法,李寻国认为医院在其患病期间不与其续聘,此做法不合理,要求医院补偿38万元,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医生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院能否以生病为由辞退当事医生,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医生的病情不会影响日常正常工作,医院应当续聘,如果当事医生的病情已经影响,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了,医院也应当与当事医生协商。
《劳动法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法》第29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此期间合同到期,也应当在职工把疾病治愈或者医疗期满后,双方才能终止或解除合同。
因此,结合本案,当事医生仍在治疗期内,不能解聘。过了治疗期的,医院可以考虑解骋并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约,不续骋会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在一般的劳动补偿金上再翻一倍(双倍)的赔偿。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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