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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中的无理索赔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

16年06月28日 阅读:12266 来源: 徐毓才原创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68岁老人因为“脊背有点酸痛”去昆明虹山南路社区卫生所输液,却昏倒身亡,家属认为由于误诊导致,拉横幅停尸,提出80万元索赔。卫生所认为老人变生它病,卫生监督所建议走司法程序,但家属执意不走。


  类似这种发生患者死亡,家属拒不尸检拒不做医疗鉴定而提出巨额索赔的现象已经非常常见,堪称我国医患纠纷的一个特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呢?


  一方面缘于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政府为了稳定,不坚持公平正义,采取和稀泥式调解维稳,严重践踏法律尊严。很多时候,法院已经判决了案件,又走信访渠道,一些领导罔顾法律,信口开河,一句话推翻法律判决,致使信访不信法。一些媒体不顾事实,基于“患方是弱者”的观点,不引导公民依法办事,肆意煽动情绪,不倡导理性维权,更有一些媒体恶意炒作,炮制了很多不科学的“谣言”,如八毛门、茶水发炎、护士打死新生儿、烤箱烤死新生儿、缝肛门、第一口奶上瘾等等恶毒医疗事件,严重丑化医务人员形象,致使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暴力伤医事件频发。


  第二方面缘于法律潜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最高法“违法”做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极大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难度,而且很多时候对于医学这个还有很多“未知”的“无能”的科学,实在有些勉为其难。正如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所言,对医疗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对科学的反动”。


  第三方面,自愿尸检制度,让死因不明者很无奈。由于,人是一个复杂的生命个体,有时候很顽强,有时候却很脆弱。死亡很多情况下,来得十分突然,没有原因或者说不清原因,只有通过尸检才能查清。然而,我国传统观念比较难以接受尸检,更由于法律对于说不清原因的死亡没有规定强制尸检,因此很多情况下,发生医患纠纷患方就依此为借口,一方面拒不同意尸检,对医方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不接受,一些主持调解的官方,也随即附和,致使很多未经鉴定的赔偿都是糊涂账。这种不经尸检,为查清原因愤青责任的赔偿进一步加剧了医闹。


  正如本文所列案件就是如此。


  纠结之后,我们是否可以改进我们的工作,能不能对死因不清或患方不认同医疗机构所做解释的,一律强制尸检,然后分清责任依法赔偿?如果拒不尸检,还要拉横幅、停尸、摆花圈,或者围殴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提出巨额索赔的,是否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着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由此可见,以闹取利式的医闹完全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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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